朗读
虞政发〔2012〕48号
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为“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区域为:市区三环线(不含)以南,迎宾大道(不含)以西、凤山路(含)以西,大桥路(含)、渡江路(不含)以北,舜江西路(不含)以东的区域。
三、限制通行时间。自2012年11月1日起,每日7时至22时为限制通行时间。其中: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自2013年5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保部门委托的上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新购车辆在首次年审前或已通过安全技术检测在有效期内的,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车主可携带机动车购置登记证和行驶证直接到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
五、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点:上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地址:外环南路(汽车西站南侧)上虞市机动车检测中心内环保窗口。
特此通告。
上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