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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全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环〔2012〕70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全市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提高整治成效,经研究,要求全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
11月15日-11月20
二、自查内容
对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中规定的企业整治验收标准,重点对企业项目及产品合法性、污染物产生量和达标排放可行性、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企业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自查。
三、工作要求
1、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产生的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各企业必须结合企业实际,对照整治验收标准,自行或聘请第三方资质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确保自查全面到位不漏项。自查报告应全面分析各项验收标准符合的理由和依据,说明不符合项的存在问题及整改对策,重点说明各生产项目“三废”产生量、处理处置方式、达标排放可行性、排放量,与环评报告及批复的符合性。于1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报送所在地环保分局、所、大队。
3、各环保分局、所、大队要加强对辖区内有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经认真审核汇总后,于11月25日前报局污染控制科。
下阶段,我局将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分区域、分行业对企业实施技术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故意瞒报、漏报,污染物超标排放或不按国家规范处置的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列为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取消有关环保补助政策享受。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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