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陈政〔2010〕24号
关于贯彻实施《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绍政发〔2009〕78号),《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虞政发[2009]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举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为推进我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于解决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村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各项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办法》规定参保的,仍按市政府原规定给予每人每年60元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帐户。
(二)按《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市财政给予参保人员如下参保补贴:
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市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行补贴;选择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缴费档次的,市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2010年为750元/年)补缴或折算的,市财政按10%进行补贴。
市财政补贴(含缴费补助、奖励补贴)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和退还。
(三)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设定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每人60元,城镇居民每人7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100元。
(四)新办法实施后,原《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8〕26号)、《上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虞政发〔2008〕27号)和《关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三项制度的意见》(虞政发〔2009〕35号)同时予以废止。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行政村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实施。乡社会保障救助中心全面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行政村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党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并落实1名专责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员,精心组织,确保在5月1日至6月20日规定参保缴费时间,完成乡下达的任务数,推进全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附:行政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任务安排表
陈溪乡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