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积极扶持残疾人创业,推进残疾人康复,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上虞市委、市政府(200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经研究,在乡政府原出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特制订陈溪乡《关于扶持残疾人的若干优惠措施》。凡户籍在陈溪乡的持证残疾人,均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开办扶贫基地)和“三产”的,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同时,乡政府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乡残联要依据可能,尽量向相关企业推介残疾人就业。
2、对重度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属于低收入边缘户的,按市财政规定,实施单独足额低保或补助。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其个人交费部分由乡政府和村承担。城镇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按市社保局文件精神执行补助。
4、建立残疾人大病(重病)医疗救助机制。对患大病(重病)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以及家庭成员,在按市人民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实施救助的前提下,乡政府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但户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5、对转介到康复医疗机构实行全托的“三残”儿童(14周岁以下的脑瘫、弱智和聋儿),在享受市财政补助5000元的基础上,乡政府再给予每人500元的补助。在家庭开展常年康复训练的,补助家庭训练经费500元。
6、实施重大康复项目补助。对困难残疾人的白内障复明(单只)费用在2000元内的全免,超过部分,乡政府再给予手术眼睛500元一只的补助;对大腿假肢安装,在享受市财政9000元补助的同时,超过部分,乡政府再给予1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小腿安装2000元内免费,超过部分,乡政府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聋儿以及贫困听力患者配置助听器的,5000元内免费,超过部分,乡政府给予1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0元。
7、残疾人在乡卫生院就医的,凭残疾人证免收挂号费,医疗检查费优惠30%。
8、家庭困难的残疾人以及残疾人子女就学免费项目和标准按市委(2009)55号文件执行。对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乡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陈溪乡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