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2〕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价格调控机制、丰富价格调控手段,切实增强价格调控能力,努力保持我市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计划安排;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的编制,监督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活动;市农林渔牧局、民政局、粮食局、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来 源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通过筹措财政性资金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 使 用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三种使用方式。
第七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根据项目投资额中实际银行贷款额、建设周期和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和相应的贴息额。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或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2. 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补助。
3. 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需严重失衡,价格持续出现大幅波动时,需政府实施调控措施的情况下,给予生产、流通、储备等环节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4. 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提出申请。
各专项资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林渔牧局、民政局、粮食局、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依据申请或需要,确定基金使用方案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作为财政专项预算,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财政收入、基金使用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价格调节基金计划。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使用基金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的配套政策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