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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2〕3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上虞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三、适用范围
四、事件类别
五、响应标准
六、启动和关闭权限、程序与条件
七、组织机构与职责
八、主要救援力量及所需器材
九、应急救援程序
十、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十一、附则
上虞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指导和规范全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科研和培训,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疫情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事件类别
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0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 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传染病疫情。
(三)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传染病疫情。
(四)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
1.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腺鼠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传染病疫情。
五、响应标准
(一)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设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同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信息。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同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2)市卫生局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二)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传染病疫情(Ⅰ级、Ⅱ级、Ⅲ级)需终止应急响应的,应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上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需终止应急响应的,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启动和关闭权限、程序与条件
(一)权限。本预案的启动与关闭,由市府办或卫生局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按规定批准后启动或关闭。
(二)程序与条件。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时,或当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市政府协调处置、扩大应急时,由事发地政府报市卫生局、市府办,经分管副市长按规定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应急结束或疫情消除后,由市卫生局或市府办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市分管领导按规定批准后实施。
七、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依照上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
1.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卫生局、发改局、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农林渔牧局、商务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供销总社、铁路上虞站、红十字会和驻虞部队及武警中队的分管领导。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单位,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改局负责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维护应急物资、疫苗等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教体局与卫生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防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研究项目优先立项,重点科研攻关;开展科普宣传。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铁路上虞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林渔牧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经信局、供销总社、商贸国资总公司等协助配合,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供销总社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确保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顺利进行。
市工商局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对污染源扩散的控制以及应急办交办的相关工作。
市质监局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负责对生产加工应急产品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应急产品质量安全。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危险污染物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虞部队及武警中队负责系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地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疫情现场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2、乡镇(街道)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街道)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乡镇(街道)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上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决策、决定和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参与制订、修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4)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八、主要救援力量及所需器材
(一)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市卫生局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的需要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治队伍。救治队伍人员由市卫生局确定。包括医疗救治应急机动队、疾病控制应急机动队、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等,其中医疗救治应急机动队市级医疗机构4支、乡镇(街道)医疗机构19支。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市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3.演练。市卫生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演练。
(二)物资储备
卫生、经信、供销总社和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处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事件的物资储备。市卫生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供销总社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病隔离、卫生防护用品、消杀药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三)经费保障
市财政要保障重大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重大疫情处理及救治人员的防护设备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重大疫情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通信与交通保障
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九、应急救援程序
(一)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建立统一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2.预警
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和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以红色表示。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①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市卫生局。
④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
①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②事发单位负责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接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报告内容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二)应急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接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后,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向市人民政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时,事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预案,作出相应反应。同时,要遵循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
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应迅速报告和作出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维护社会稳定。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应急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2)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监等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市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预警。
(3)应急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和通报: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6)做好业务技术知识培训:组织医务人员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等有关知识进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急业务水平。
(7)进行事故评价:组织专家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的报告。对因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控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时,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性质所需检验项目分别送有关疾控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乡镇(街道)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乡镇(街道)应根据事发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收获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持意识和能力。
十、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一)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群众工作、生活秩序。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妥善安置,对困难病人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要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正确的舆论引导,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等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和恐慌心理,引导正确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调查处理
1.事件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和部门负责的调查工作,市卫生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如实报告和提供相关材料。由本级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负责的调查工作,要及时根据所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组成调查组,同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组在做好应急救援等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尽早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确保掌握情况的真实性,明确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同时明确并落实防止事件扩散或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控制、预防等措施,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事件处理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三)评估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市卫生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十一、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例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市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市已消灭和控制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灰、血吸虫病、疟疾等传染病。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虞政办发〔2008〕297号文件中的《上虞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