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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管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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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政〔2012〕55号

 

下管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综项目区域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迁改造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迁改造改造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1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主体

    1、明确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拆迁围绕农综项目走”的原则,明确项目的立项单位为征迁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承担前期政策对接、调查摸底、手续办理、组织协调、资金后勤保障、安置房建设分配等工作职责。

    2、明确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推进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项目所在新庄村为拆迁改造工作的推进责任单位,村主职干部为拆迁改造工作推进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群众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解释、组织房屋丈量评估、协议签订约谈等工作职责。

    3、明确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业务职能线办。镇城建办为全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推进的业务牵头责任办公室,主要负责新庄村农综项目区域内征迁改造计划的提出、政策指导与把关、监督与考核等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政策适用

    项目区域范围内征迁改造项目,由新庄村负责实施,选择塘弄安置地农村私人建房的原则上严格按虞政办发(2012)45号文件执行;城市吸纳型安置的,以及其他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由项目实施单位拟订具体的补偿与安置标准。具体项目的征迁改造实施细则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农村宅基地置换项目按照市农办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三、加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考核奖励政策

    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镇、村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补偿奖励政策按市委办(2010)69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下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下管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工作  房屋征迁改造  实施意见               

  下管镇党政办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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