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工作力度,深入推进招商选资“一号工程”,以“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基调,围绕“四个上虞”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上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外资)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外资项目引进
1.基本奖
对外资项目引荐单位和个人,引进项目属当年新批、当年到资的,每实到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属上一年度结转到资的,每实到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属历年结转到资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区域奖
对引进发达国家(暂定为:美国、英国、法国、瑞典、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外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每实到1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5万元。
3.质量奖
对列入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每实到1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5万元;引进项目属地区总部、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的,每实到1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引进项目属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的,每实到1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1万元。
4.规模奖
对当年新批、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再奖励人民币8万元;对当年新批、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再奖励人民币16万元;对当年新批、当年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再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鼓励海外招商引智
1.对引进海外领军型、高层次人才来虞投资技术出股的,对引荐的单位或个人,按技术作价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6万元。
2.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新设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厅审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奖励人民币30万元(不重复奖励)。
三、鼓励外资增资并购
1.对当年新批、当年到资的增资(含股权转让)项目业主,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对上一年度结转、本年到资的项目业主,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历年结转到资的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当年增资、当年实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酌情再奖励人民币5-8万元。
2.对当年新批、当年到资的并购项目业主,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上一年度结转、本年到资的项目业主,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他优惠政策按照虞政发〔2010〕42号文件执行)。
四、鼓励盘活闲置资产
1.对购买标准厂房、闲置厂房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实到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新批、当年全额到资的,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对租用标准厂房、闲置厂房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实到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新批、当年全额到资的,独资企业每平方米每月补助人民币5元,合资企业按外商出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为一年(以50万美元实到外资到资日期为起始点)。
3.对不新征土地,利用厂内闲置土地建造厂房、增高厂房的外商投资企业,实到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再奖励人民币3-5万元。
五、鼓励世界500强投资(以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排序为准)
1.土地出让优惠。对符合浙江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世界500强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上虞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资金到资奖励。对引荐世界500强的单位和个人,每实到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世界500强并购境内企业的项目业主,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6万元。
3.突出贡献奖。对与世界500强实施资本嫁接、合资合作的企业颁发“以企引企”奖,奖金20万元。
六、鼓励股东外债投入
对纳入外资统计的当年股东外债的项目业主,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七、荣誉激励
1.根据税收、社会贡献、自营出口等情况,评选出“上虞市优秀外商投资企业”10家,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对外资引进贡献大的外商,评选出“优秀外来投资者”10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
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上虞市招商选资功臣”称号,并奖励人民币2.8万元:
——引进项目合同外资单体规模2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到外资60%以上;
——引进世界500强投资合作项目,且当年有实到外资的;
——引进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投资项目,且当年有实到外资的;
——引进国际大公司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
——引进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能明显提升产业层次、当年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以上高科技项目;
——引进海外领军型、高层次人才来虞投资技术出股的,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并当年有到资的;
4.对乡镇(街道)、“三区”、部门、企业中,招商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授予“上虞市招商选资先进个人”称号20名,各奖励人民币0.3万元。
5.对引进外资项目且当年成功签约的,授予“优秀招商选资项目信息员”20名,各奖励人民币0.2万元。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出台的原有关招商选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