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发〔2013〕28号
为严肃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秩序,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着力推进“四个上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开展控违拆违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或未按土地、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超过期限仍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二、本次控违拆违专项整治范围为全市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在内的所有行政区域。
三、各乡镇、街道、“两区”为控违拆违责任主体,行政执法、国土、水利、交通运输、农林渔牧等部门为执法主体,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城改、农办等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
四、下列六类违法建设必须先行拆除:
(一)国有集体、党员干部占用土地的违法建设,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和各级领导、干部、党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用土地的违法建设;
(二)“四边”的违法建设(主要道路边、河湖堤防边、公路铁路边、城市山体边)及商业街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文化体育设施、文保单位内等侵占公共空间,影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
(三)妨碍工程建设的违法建设,即妨碍城市市政建设和重大建设工程推进的违法建设;
(四)影响安全的违法建设,即影响供电、供水、供气、消防、防汛防台等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
(五)突出典型违法建设,即2011年以来顶风抢搭抢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体量较大的、信访矛盾较多的违法建设及每月公布的“十大违建典型”;
(六)侵占耕地的违法建设,即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
五、各有关单位、党员干部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整改活动。单位瞒报、虚报、拒报违法建设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个人拒不履行自查自拆义务的,依法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六、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阻碍乡镇、街道、“两区”及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大局意识,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专项整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建设,有权向有关执法部门、所在乡镇、街道、“两区”举报。
市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96310。
上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