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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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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394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23
上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上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虞政发〔200651号)及《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2.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办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担任市安委办副主任。

二、市安委会成员组成

1.市安委会成员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组成,市安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相关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任,各副主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市级领导工作分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成员由市府办、市安监局、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渔牧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市建管局、市旅游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供电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规划局、市粮食局、市城改局、市供销总社、市水务集团、市商贸国资总公司、高铁新城管委会、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国检上虞办事处、海关上虞办事处、铁路上虞站、预备役连、市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市委宣传部、市府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应急办、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2.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时,报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1.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安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

4.协调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6.完成上级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

四、市安委办工作职责

1.研究提出本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2.对省、绍兴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检查落实和考核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委会内部交流和对外考察学习。

4.组织有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5.定期汇总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6.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7.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8.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安全隐患联合整治。

9.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0.负责市安委会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11.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引导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2.市检察院:受邀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立案查处

3.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交通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运输及燃放等违法行为和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废置的烟花爆竹;负责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安全方(预)案的审批并实施安全管理。

4.市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各乡镇街道、市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以及行政执法有关证件的管理工作。

5.市应急办: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修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6.市安监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7.市编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定编及督促落实等工作。

8.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保护工作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9.团市委:组织开展青年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竞赛;参与安全生产宣传等活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安全生产青年标兵评选活动。

10.市发改局: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积极安排全市政府投资安全生产重大工程项目;对涉及安全生产为前置条件的相关项目,督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11.市经信局:依法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负责重大安全生产领域或产业政策的制订和调整;负责对军工、民爆单位等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2.市教体局: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校(园)舍、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饮食卫生、实验用危化品、民办学校和校外办学(培训)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参与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13.市科技局:积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14.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履行行政监察职责。

15.市民政局:参与有关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指导和督促全市各类养老机构、社会救助机构等安全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16.市司法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援助。

17.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安排、支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18.市人社局:负责有关工伤事故的认定、争议处置、信息收集、统计,并定期发布信息;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调配;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9.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废弃放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引发污染情况的环境监测;负责跨区域流域(内河)的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公共安全的环境监督、保护、跟踪。

20.市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共事业及相关建设工程、住宅类装潢装饰、城镇燃气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参与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21.市交通运输局(市海事局):负责交通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及码头的安全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及应急救援工作。

22.市水利局(三防办):负责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管理全市市级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管理河道采砂安全;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和除险加固;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防洪、防台、防汛工作及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23.市农林渔牧局:负责林业、渔业及农药、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用车辆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及应急救援工作。

24.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含生猪定屠点的安全生产管理),牵头协调商贸流通领域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5.市文广局:指导督促印刷包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6.市卫生局:负责工矿企业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负责各类安全事故伤害人员的抢救和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7.市药监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使用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职责;收集、上报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综合信息。

28.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章侵占城市人行道涉及有关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负责住宅装潢装饰中对房屋外立面改变等涉及有关安全问题的监管;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及应急救援工作。

29.市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及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监督检查;负责对非法建筑施工活动的整治和取缔;参与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30.市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A级景区(点)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31.市国土局: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理项目等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矿业市场的安全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32.市工商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指导、督促全市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负责所属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负责或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决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

33.市供电局:负责供电系统和农业用电的安全管理;负责所属电网工程建设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34.市质监局: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全市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生产加工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烟花爆竹、食品等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类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35.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有关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低空漂浮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6.市规划局:负责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内容;负责对全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临时建筑、构筑物、广告设施、立面装修、市政工程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进行规划管理;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和所属单位和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37.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管理;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

38.市城改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指派的拆迁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其他拆迁改造项目的安全管理。

39.国检上虞办事处:负责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等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40.海关上虞办事处: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安全监管。

41.铁路上虞站:负责铁路上虞段的安全监管工作。

42.预备役连: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工作。

43.市消防大队:负责全市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企事业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街道等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开展全市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专项整治;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积极参与重大节日安全保卫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4.武警中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工作。

45.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高铁新城管委会、市供销总社、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商贸国资总公司等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管理授权要求或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区域(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建设工程、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以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随机构改革或单位职责的调整做相应变更。

六、工作制度

1.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确定。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视情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相关安全执法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的纪要,报市安委会领导审阅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3.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应向市安委会简要报告本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初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与部署。

4.编印《上虞安全生产信息》,主要内容是: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5.市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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