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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团队游客招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38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团队游客招徕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8

 

 

 

 

 

 

 

上虞市团队游客招徕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休闲旅游发展,繁荣旅游地接市场,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型产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35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通过游客招徕、会员组团等方式向上虞输送游客的市内外旅行社、自驾车组织等旅游企业或其它机构。

  二、奖励内容

  (一)游在上虞

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的团队来我市旅游,国内游客全年总数达到200人(含)以上或国外游客全年总数达到100人(含)以上,按以下办法奖励:

    1)游上虞一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或四季仙果之旅重点(星级)采摘基地或指定大型旅游商贸购物点有消费记录的,奖励标准10/人。

2)游一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或指定大型旅游商贸购物点有消费记录的,串联四季仙果之旅重点(星级)采摘基地的,奖励标准15/人。

一次性组织20辆自驾车以上(人数在50人以上)游四季仙果之旅重点(星级)采摘基地的自驾车组织,每次奖励0.3万元。

3、对组织团队游客(非收费景点、基地、购物点除外)全年累计达到3000人次(含)以上奖励宣传经费 1万元;5000人次(含)以上奖励2万元,10000人次(含)以上奖励5万元。

    (二)住在上虞

旅行社或其他旅游企业组织国内外游客住在我市星级酒店,且全年总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奖励梯度为:住宿在二星级酒店的,每人/天奖励10元;住宿在三星级酒店的,每人/天奖励15元;住宿在四星级以上酒店的,每人/天奖励20元。

(三)其他

在华居留的外教和留学生团按境内团登记,团队导游、司机及非游客人员不在计数范围。

三、奖励办法

(一)申报资料

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或机构在上虞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官方网站(www.tour0575.com)下载打印《上虞市旅游团队景区、基地、购物点联系单》和《上虞市旅游团队星级酒店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

  (二)申报流程

  预报。在发团前3天内,凭出团单或组团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向市旅游局进行预报(联系电话:0575-80270511 传真:0575-82166287)。

  确认。来虞后,在接待的上虞市景区、基地、星级酒店、购物点出示联系单(一式三份)并盖上单位公章;联系单由组团单位和接待单位各留存一份,第三份由组团单位或接待单位在每月底前送至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场科,将于次月底前在上虞旅游网公示。申报材料同时包括:

1)旅行社或其他旅游企业:提供发票复印件或购物点奖励凭证及团队成员名单;

2)自驾车团队:提供发票复印件、团队成员名单和车辆现场照片。

 兑现。奖励人数统计期限为111231,由上虞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将审核结果汇总,并在上虞旅游网、上虞日报等公示,兑现时间原则上为次年上半年。

要求。未按规定进行预报、确认或资料不符的,取消该团队的奖励资格。发票未注明人数、单价(住宿另需注明到离店日期、人天数、住宿金额),发票抬头不是组团单位的为无效凭证。

    四、附则

(一)以上奖励采取就高不重复。已享受《上虞市会务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虞财建〔201213号)等相关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各组团单位和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保存2年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在3年内取消其奖励资格:

  由于服务质量过失或故意等原因,年度被投诉在3次及以上或发生恶性投诉事件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

  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在统计中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被相关部门核实的。

    (三)本奖励办法自201311起执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72印发的《关于促进上虞市商贸旅游互动发展的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10153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市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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