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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3〕84号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农村住房
改造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农村住房改造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市农村住房改造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解决农村住房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全面提升我市美丽乡村建设水平,现就农村住房改造用地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用地节约集约、环境优化改善”目标,以宅基地整治为抓手,进一步整合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切实解决农民住房困难。在不占用新增耕地指标的原则下,最大程度地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为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奠定扎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坚持盘活存量、不新增用地指标的原则;
(三)坚持宜拆则拆、宜建则建,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坚持村民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改造要求
(一)实施范围及改造面积
1.实施范围。除城区A、B类村(居)范围外的村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均可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2.改造面积。实施农村住房成片改造面积要求不少于1亩。
3.相关要求。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本村无房、缺房户建房审批,其中多层公寓项目用地审批后,由村或乡镇(街道)统一建造的房屋,必须办理建筑质量受监等手续,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二)供地模式
存量地块拆旧后,按集体土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镇集体统一规划,由农户自建联排或统一建造多层公寓。
也可在全市选择2-3个具备条件(原则上须10亩以上)和自愿开展的村,按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的模式供地建造多层公寓,探索开辟农村住房改造新的通道。
(三)改造办法
1.户均标准。购买多层公寓住宅的农户,按户均建筑占地分摊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65平方米/户;按联排模式新建的农户,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在不突破上限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户均面积由乡镇(街道)、村结合人口确定。
2.受房条件。拆旧改造区块内拆除原合法建筑(含地面所有附着物)的拆旧改造户;符合农村私人建房的本村无房、缺房户。人口计算按农村私人建房标准执行。
拆旧改造区块内拆除原合法建筑的外村农业户以联排建房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户籍所在村为无房户、缺房户或房屋已合法调剂;②必须征得户籍所在村和建房村同意;③处理好户籍所在村和建房村的有关经济关系。
拆旧改造区块内拆除原合法建筑的非农业户,原则上只允许购买多层公寓住房,购买面积按旧房面积结合人口等综合考虑,户均最高限额为建筑面积220平方米;但确因连片拆除需要,也可以联排建房,建房用地面积按旧房面积结合人口等综合考虑,户均最高限额为100平方米。
3.权证办理。按集体使用模式供地的改造项目,房屋建成后可办理集体使用权证。拆旧改造户及本村无房、缺房户安排后的剩余房屋可由村或乡镇(街道)统一建档管理,并报国土所备案,待今后其他农户需要时继续安排。
4.后续管理。参照现有商品房物业管理的相关做法,对多层公寓涉及本户住房维修的,由住户自行承担;涉及其他公共设施管理维修的,由负责建造的乡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维修。具体由乡镇(街道)、村自行规定。
5.其它:改造区块内涉及依法批准的附房和未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置换,按建筑面积作适当补偿;改造区块内的应拆未拆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乡镇(街道)联合有关部门一并处置。
(四)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在详细调查改造区块农户建房需求、置换意向、房屋产权等情况后,将项目拆旧改造方案报乡镇(街道)同意,上报国土部门。
2.项目审核。由国土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在现场踏勘基础上,召开联审会议,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分头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向国土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4.资金拨付。通过联合验收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至乡镇(街道)。
四、相关政策
1.奖励政策。改造区块拆除用地面积连片达一亩以上的,按改造后区块内新建建筑面积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自行制定补助政策并统筹使用。资金来源分别在农办宅基地置换资金和国土垦造耕地项目专项资金中各列支50%;改造区内基础设施配套按美丽乡村建设政策执行。
2.项目审批。农房改造用地保障项目经国土部门立项后,由农户自建联排的,按农村私人建房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村镇集体统一规划建造的多层公寓项目,由市府办分管主任召集相关部门召开项目联审会,对项目施工设计图有关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凭联审意见书由国土部门直接给予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建管部门直接予以房屋质量受监;消防部门直接予以消防备案,其他部门各自做好相关职责。
3.相关税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经营服务技术性收费要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按收费低限标准减半收取;供电、供气、供水、广电、电信、消防等设施的配置收费及权证办理的相关税费,按农村村民自建房的标准执行。不得借各种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房改造用地保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做好改造区块的拆旧、建设等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班子,抓好改造建设工作。各农房改造村应建立村级工作班子和相应的监督机构,全力抓好拆旧、补偿、建设和置换等具体工作。
(二)强化管理服务。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农房改造项目中涉及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办事效率,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三)加强建档监管。选择多层公寓住房的拆旧改造户和本村无房、缺房户必须书面承诺永久放弃宅基地自建住房,并由村、镇两级建档管理,报国土部门备案;同时在“两证”登记时需在备注栏中标注为农房改造购买户。
(四)强化工作考核。把农房改造建设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农房改造建设工作督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