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3]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业产业提升,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民增收和农业转型升级,通过加大技改投入、强化品牌建设等途径,更好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和示范效应,进一步扩大辐射面和增强带动力。
2.主要目标。2013年新增实现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3家,新增省级农(林)业龙头企业1家。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名牌产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产品技术标准水平和质量安全显著提高。
二、扶持农(林)业加工企业发展
1.鼓励农(林)业加工企业销售上台阶。对农(林)业加工企业(不含粮食加工企业,以下同)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经核实后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以国、地税数据为准)。
2.鼓励新办农(林)产品加工企业。对当年新创办农(林)业加工企业,属紧密型农(林)业加工企业,投入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投入额的5%、8%奖励(不含土地费用,以审计设备、厂房建设投资额为依据),原则上是当年立项、当年完工并当年投产的项目。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新办企业项目实行即时申报制。
3.鼓励农(林)产品加工企业技改投入。对市级以上农(林)业龙头加工企业,当年技改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投入额的5%、8%奖励(不含土地费用,以审计设备、厂房建设投资额为依据),原则上是当年立项、当年完工并当年投产的项目。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技改投入项目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
4.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对引进农业外商投资项目,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外资)力度的若干奖励政策意见》(虞政发[2013]8号)基础上,再给予企业实到外资每10万美元,奖励0.2万元人民币。实到外资以商务局数据为准。
5.鼓励农(林)业加工企业自营出口。对农(林)业加工企业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1.5万元、2万元。自营出口以海关数据为准。
鼓励茶叶出口。对当年度通过QS认证的市级以上茶叶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6.鼓励农业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对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奖励3万元。
三、扶持农产品市场营销和流通
1.扶持农产品展示展销。由我市统一组织农业企业(合作社)赴外地举办大型农产品推介会及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对参展单位的摊位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2.鼓励农产品市场流通。对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当年到市外新开设专卖店,主营我市农副产品,并有一定的营业场所,每家专卖店补助0.5万元,每个企业(合作社)最多补助2万元。
四、加强监管和服务
1.进一步做好农业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严格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审机制,严格按照企业规模、带动能力、服务功能等条件把好准入关,并实行动态监测管理。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做优,积极引导企业申报省级和绍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鼓励企业上市。
2.继续开展评优评先活动。年底组织开展“十强农业龙头企业和十佳优秀农业企业经营者”评选活动,进一步调动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3.加强项目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积极营造农(林)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做好项目的申报、跟踪及初验工作。市财政局、市农林渔牧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企业项目管理和档案制度,加强项目立项、验收及督查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按具体实施标准积极实施,验收申报证明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所有申报奖励的实施项目必须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