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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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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3〕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上虞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方案

 

为解决当前餐饮业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投诉反映集中、餐饮消费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提高餐饮消费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餐饮业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现就开展全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已存在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部门联动、上下配合。在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各乡镇(街道)、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同组织开展辖区内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的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依法整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成效。

(二)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大疏导力度,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整治合力,力争做到既规范发展又化解投诉矛盾,全面提升全市餐饮业规范经营水平。

(三)坚持整管并举、落实长效。要根据整治情况落实长效管理举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长效管理水平。

三、整治方法

(一)规范一批。对已经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内部环境均符合许可审查规范的餐饮服务单位,因业主变更需将原《营业执照》注销后重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无法通过并联审批程序而又导致无证无照经营的,允许其正常变更。对已经营业,且内部环境也符合许可审查规范但因“并联审批、一票否决”而导致无证无照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经营者签订《上虞市餐饮服务单位环境污染整治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名称预先核准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有效期6个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在营业期间不遵守承诺,造成油烟、噪声、污水等环境污染,引起周边居民有效投诉,经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后仍不到位,导致再次投诉的,或在经营期间出现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许可。

对已经营业,但内部环境只能达到备案条件的经营面积在150㎡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按照《上虞市无证小型餐饮备案承诺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备案。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托机构、建筑工地的食堂,按正常餐饮服务许可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二)整改一批。对已经营业但尚不具备许可或备案条件,经整改后能够达到许可或备案条件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业务指导,在其达到许可审查规范或备案条件后照前款执行。在餐饮服务单位整改期间,各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督促管理,并做好群众投诉的解释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查处一批。对整改期满后基本条件仍不符合许可或备案条件、食品安全设施极差、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且态度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经处罚后仍不进行有效整改或停止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属地乡镇(街道)、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5月—6月)。在对辖区内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公告、现场通知等方式,统一思想认识,积极动员和引导餐饮经营业主规范经营,主动申请办证,为顺利推进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6月—8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各职能部门联动,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查处一批”分类处理方法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三)总结巩固(9月)。对集中整治行动进行总结,推广有效经验和做法,巩固整治成果,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职责

在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各乡镇(街道)、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环保、建设、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商、水务、供电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力做好各项整治工作。

(一)各乡镇(街道)、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组建相应机构,落实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协同确定辖区内整治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会同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综合整治。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乡镇(街道)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对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的分类处置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对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联合取缔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取缔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噪声、污水进行监测。

(四)建设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监测餐饮服务单位污水排放、隔油措施、排污接管等情况,负责餐厨垃圾的处置。

(五)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引导规范经营者提升餐饮场所内部条件,监督整改进程,使经营者达到许可或备案条件;对符合“查处一批”的对象,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查处。

(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涉及使用违章建筑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以拆违方式依法查处;加强对城区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外立面装修的监控与处置;负责检查落实、依法查处城区餐饮服务单位出现的油烟、噪声、污水等环境污染问题。

(八)工商部门:负责审查经营者的资格、登记注册条件,以及界定经营实体的组织形式,预先核准经营者名称,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取缔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

(九)水务:负责依法处置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的违章用水、私接水管等行为。

(十)供电:负责依法处置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的窃电和违章用电等行为。

在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具体问题,按上述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其他部门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虞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市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政协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市府办、经信局、教体局、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农林渔牧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服务业发展局、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管局、旅游局、水务集团、工商局、供电局,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集中整治、日常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乡镇(街道)、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工作落实。

(二)加强投诉处理。对群众直接投诉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首问责任制,积极予以受理处置,不得推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信访、投诉热线“96317”等集中渠道受理的投诉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进行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负责做好集中投诉的甄别分流、交办和答复反馈、疑难复杂投诉交办、协调会议召集、情况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加强对全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的督办。

(三)加强工作联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工作会商制度,及时专题研究在开展整治、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复杂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强化全程监管无缝衔接,共同研究确定整改工作举措,合力推进全市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长效管理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整治、长效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的督查及考核工作,要建立日常管理和投诉处理定期通报、专题督办、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等机制,切实加大督促力度,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巩固整治成果,不断提高长效管理水平。

附:《上虞市无证小型餐饮备案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印发

 

上虞市无证小型餐饮备案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有效应对当前我市无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难以实施许可管理现状,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餐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从事小型餐饮服务且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三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要求,经营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小型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对于本办法实施之后新开办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第三类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许可。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范围内无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备案承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稽查大队下设各监察稽查中队(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稽查中队”)应当事人申请(申请书在检查现场由当事人填写),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无证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现场核查标准的,要求其在确定时间段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在现场核查笔录中予以明确,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核发《上虞市小型餐饮备案凭证》,备案凭证由各辖区食品药品稽查中队发放。

第五条 《上虞市小型餐饮备案凭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备案凭证证号格式为(虞)+餐备字+(4位发证年号)+4位发证顺序编号,有效期为1年。

《上虞市小型餐饮备案凭证》不进行变更,可延续一次。需要延续的,在原备案到期前30日内到辖区食品药品稽查中队重新申请办理。到期未申请延续备案的,备案凭证自动失效。

第六条 实行备案承诺管理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时应当按照备案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上虞市小型餐饮备案凭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实行备案承诺管理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持店面环境卫生整洁,从业人员应达到餐饮服务的有关规定,购进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方资质并索证索票,餐厨垃圾规范回收及餐用具清洗消毒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要求,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无毒、无害。

第八条 对实施备案承诺管理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辖区食品药品稽查中队应按照职责进行有效监管,并指导其逐步加大投入和改造,督促其尽快达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核规范要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经营场所选址、设置、布局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地势干燥,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相关卫生标准。

(二)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住宿、圈养和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应在距经营场所25m以外的区域。

(四)加工操作场所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加工操作场所与就餐场所应有区分或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场所内。

(五)加工操作场所地面应硬化平整、不渗水,且有一定坡度,无积水,下水通畅。墙壁设有1.5m以上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六)配备规范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采光、照明、排烟、防蝇、防尘、防鼠、处理废水、存放垃圾或废弃物的容器、设施。

第十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的洗涤及消毒池;采用热力消毒的,应设置至少1个专用的洗涤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三)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保洁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十一条 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工操作场所应设置至少1个专用清洗水池,其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二)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严禁使用餐用具洗涤消毒池、食品原辅材料洗涤池清洗清洁工具。

(三)各类水池、清洗设施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设置食品存放货柜(架),具有食品和非食品物品分开贮存的条件。

(二)至少设置1台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且能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的需要。

(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置专用存放加锁橱柜。

第十三条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灶台、水池及台案应使用白色瓷砖或不锈钢材料铺设,以易于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烟直接排放。

第十五条 厨房加工面积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

第十六条 小型中餐制售的操作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

小饮品店(固体饮料制配、现榨饮料制作等)应具有能够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饮料制配场所,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

小吃店(含早餐、面条、馄饨、包子及麻辣烫、烧烤等各类地方小吃)的操作间面积不得小于4㎡。

第十七条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符合健康体检要求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方可进行餐饮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备案承诺管理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承诺管理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2年内仍达不到第三类餐饮服务单位验收标准的,备案期结束后不再延续,按照无证餐饮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除去当事人整改时间,备案及凭证核发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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