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3〕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产业集群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市产业集群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上虞市产业集群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 管理原则
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引导、定向使用、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对象
申请专项资金的产业集群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⒈规模较大。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年销售额原则上达到10亿元以上。
⒉成长性好。乡镇街道、行业协会高度重视产业集群发展,落实规划,措施有力,产业集群的产值、销售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长较快。
⒊特色鲜明。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作用强,专业协作配套效应明显,产业链基本形成,具有鲜明的区域特色。
⒋集中度高。集群内关联企业达50家以上,企业向工业功能区集中发展,产业关联度高,劳动力承载能力强,土地集约利用。
⒌竞争力强。龙头骨干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产业集群有较强的竞争力,在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五条 扶持重点
坚持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六六工程”,即市场营销合作、产品配套协作、金融服务、物流配送、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等“六大体系”和强化规划指导、智力支持、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品牌培育、组织保障等“六大支撑”。
⒈市场营销合作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市场终端;鼓励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依托产业集群优势举办专业性会展,支持企业联合参加各类交易会。
⒉生产配套协作体系建设:培育发展集群重点优势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与重点优势企业的协作和融合,鼓励支持企业组建产业发展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重点优势企业的设计开发、原料采购、仓储物流、市场销售、教育培训、检验检测等非制造业务,为集群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⒊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金融机构和产业集群的战略合作关系;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服务力度;支持成立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⒋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或专业性物流企业建立区域性物流园区或物流配送中心,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整合物流资源,发展第三方物流,培育发展专业物流市场。
⒌行业协会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完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或参与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协助做好行业信息数据收集统计、运行分析、标准制定、品牌培育、行业自律以及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等工作。
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教育培训、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检验检测、会计审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节能减排等为产业集群发展服务的中介机构建设。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产业集群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品牌推介、供需见面、经贸洽谈等方面的活动,加强产业集群集纳各类要素的能力。
⒎强化规划指导:组织编制产业集群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和政策意见,并精心组织实施;鼓励块状重点优势企业制定企业规划,形成企业与产业集群相互支撑的规划体系。
⒏强化智力支持:鼓励产业集群主动对接院所名校,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不断强化在产业集群战略筹划、行业高端咨询、关键共性技术凝炼及攻关、推荐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的外部智力支撑;支持引进和培养集群高端人才,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⒐强化项目带动作用:针对制约产业集群提升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积极引进一批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鼓励集群企业生产管理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⒑强化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以集群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产品研发、成果转化、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制订指导等创新服务。
⒒强化品牌培育: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和产品品牌建设。
⒓强化组织保障:落实专门力量,加强对产业集群建设的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对建设进展及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六条 扶持方式
⒈对产业集群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其牵头组织的“六六工程”有关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⒉对产业集群行业协会,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协会建设及日常运作支出;对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六六工程”项目,根据项目运作效果与实际支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⒊对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企业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和平台项目),按企业实际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⒋根据每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的先进单位2个(乡镇、街道和行业协会各1个)、优胜单位3个(其中乡镇、街道2个,行业协会1个),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奖励;评比表彰产业集群发展工作先进个人10名,参照市先进工作者标准实行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产业集群所在乡镇街道
⒈申报。拟申请专项资金的乡镇街道,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含发展实绩和成效)、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申请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资金预算、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计划汇总表。其中,申报企业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和平台项目)时,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企业同一项目已列入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不得重复申报。
⒉评审。根据乡镇、街道申报材料,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由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科技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确定扶持方案。
⒊审批。扶持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发文公布,列入扶持对象的产业集群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工作计划,扎实推进产业集群提升发展工作。
⒋审计。次年1月底前,由市财政局会同经信局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列入扶持对象的产业集群所在乡镇街道的集群发展财政资金投入情况和企业项目资金投入额进行审计。
⒌拨付。市经信局、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拟定资金拨付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其中各乡镇街道的集群发展财政资金在扶持方案确定后先预拨50%,其余部分按审计结果拨付;企业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审计结果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相关企业,企业领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二)产业集群行业协会
⒈申报:列入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的产业集群所属行业协会,年初向市经信局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经费资金预算安排。次年1月底前,各行业协会将上年度工作总结、会费收缴使用、经费支出情况报市经信局和财政局。
⒉考评、审核。根据各行业协会提交的相关材料,每年底由市经信局负责实施考评、审核,根据考评、审核结果,由市经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上报市政府。
⒊拨付。资金补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局预拨60%的工作经费给相关行业协会,其余部分根据考评结果拨付。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和经信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等的管理费用支出,按实在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获得集群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有关乡镇、街道、行业协会要根据申报计划合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单独建账,明细核算;获得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有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平台项目,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扣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单位下年度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上虞市块状经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1〕85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