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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含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含工伤认定申请)。

二、原市政府办公室虞政办发(2011)243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申报参保名单的职工在未完成工伤保险缴费之前发生工伤的,须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调整为《意见》第六条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申报。

三、《意见》第十二条所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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