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3〕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上虞市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和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国有资产不流失,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一、经营性用地方面
(一)出让金补缴标准
1.经营性用地需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仍按虞政办发[2006]250号文件执行。
2.非经营性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包括调整过程中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仍按虞政发[2012]57号文件执行。
3.住宅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的,下列情形的住宅用地按虞政办发[2005]97号文件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1)土地使用权人原登记为个人的住宅用地;
(2)土地使用权人原登记为乡镇、街道、“两区”等政府、部门的住宅用地;
(3)土地使用权人原登记为国有、全民、集体等企业且现已破产、注销的住宅用地;
(4)土地使用权人原登记为国有、全民、集体等企业且该企业已改制、兼并但房产已过户给个人的住宅用地;
(5)房改房、集资房、直管公有房屋及1999年12月1日前已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房管部门已征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住宅用地,在办理土地转让中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
除上述情形外(含政府下属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住宅用地补缴标准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原则上为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的20%)。
4.对划拨经营性用地(不包括住宅用地)补办出让的,补缴标准由原按现势评估地价的80%收取调整为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原则上为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的20%)。
(二)使用年限
经营性用地(不包括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已到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的前提下,在上级未出台相关政策前允许以5年为一周期延期,并缴纳按现势评估地价(以最高年限40年)15%-18%的出让金。若期间上级出台政策的,在期满后按新政策执行;若期满后新政策仍未出台的,继续临时延期,直至新政策出台。
(三)出让方式
仍按协议方式出让。
二、工业用地方面
(一)出让金补缴标准
1.国有划拨补办出让的,出让金缴纳标准由按现势地价的40%收取调整为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原则上为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的60%)。
2.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后补办出让的,出让金缴纳标准由按现势地价的40%收取调整为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格扣除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格(集体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格原则上为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的60%)。
(二)出让方式
仍按协议方式出让。在2006年9月6日前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出让办理出让手续,对一些要求补办出让手续的企业与土地使用证中的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允许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法院直接裁定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
(2)在2006年9月6日前通过公开拍卖形式获得法院裁定给银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
(3)在2006年9月6日前通过转让形式获得法院裁定由债务人自行转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
(4)在2006年9月6日前转制或兼并,转制或兼并后的企业,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企业。
三、既非经营性也非工业用地
出让金缴纳标准由按现势地价的50%收取调整为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原则上为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的50%)。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政策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