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3〕2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⒈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控制标准(表一)
⒉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控制标准(表二)
⒊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
配备、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标准化管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使用,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试行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配备、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化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内容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二)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包括: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常用固定资产处置。
二、资产配置和处置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利用高效,管理科学;
(六)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装修、配备、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表一、表二、表三)
四、申报与监管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经费预算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提供配置计划清单,报市财政局审批,未列入年初预算的,一律不予采购。
(二)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举办单位编制详细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四)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在单位部门预算下达且落实设备购置经费后,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处置更新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处置审批手续后予以更新。
(六)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资产,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视情进行调剂使用或处置。
(七)行政事业单位因使用通用办公设备等而发生的消耗性支出,在单位年度预算核定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上虞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和车辆配备标准(试行)》(市委办[2008]122号)文件中的办公用房装修、办公家具空调配置及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74号附件.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