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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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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科室、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制上虞”建设,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215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任务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为我局1983年至2012年起草尚未明文废止、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任务是对现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有关科室、单位可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分别提出保留或废止的清理意见,报局法制机构(局城管科),最后由市政府发文并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

1、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谁制定、谁清理”和“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局城管科已对各相关文件清理责任单位作了初步划定(附件1、附件2),请各为主起草或实施该文件的责任单位填表提出清理意见(详见附件3),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8月22日前报至建设局1502室宋江军处(附件1、附件2填写清理意见后,电子文档发至邮箱:506114084@qq.com)。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科室)职责的,由牵头实施的单位(科室)在征求其他单位(科室)意见后统一提出清理意见。对遗漏、未列入附件1、附件2目录内的其他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各单位(科室)也应一并补充提出清理意见。市法制办将统一对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

2、各科室、单位要按照凡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后续文件替代,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废止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必须宣布失效等原则进行清理,并提出保留或废止的主要理由。清理中可对照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浙政办发〔2011〕80号、浙政办发〔2012〕90号)和省级各部门201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为便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开展,市法制办对1983年1月至2013年7月15日期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已明文停止执行(废止)和2010年、2011年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中有关部门上报要求停止执行(废止、失效)的文件做了清理汇总(详见附件4、附件5),供参考。

3、以市建设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参照上述规定开展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次进行的定期清理,也是推进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确定专人负责,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附件:1、需清理的人民政府令

2、需清理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

3、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人民政府令)  清理意见表

4、停止执行的市政府文件目录

5、停止执行的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附件下载:需 清 理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令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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