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依据类别:行政法规。
实施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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