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矿山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规范废弃矿山地的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废弃矿山地开发利用的原则
废弃矿山地为矿产开发后关停的废弃用地,包括经政府批准到期后关停、历史形成的临时开采后整顿关停及废弃窑厂地。
废弃矿山地开发利用原则:⑴绩效优先原则,废弃矿山地在开发利用前,要进行方案评审及论证,按照“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垦则垦”的原则进行开发,确保开发利用实效,避免无序利用。⑵净地出让和确保安全原则。土地出让前须先做好边坡治理,土地平整及复绿等工作。⑶确保稳定原则。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合理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二、废弃矿山地地类及权属认定
1、废弃矿山地地类认定,按照尊重现状原则,一般认定为建设用地。
2、废弃矿山地权属认定,凡国土部门发放过采矿许可证,并已作政策处理的,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其它则认定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废弃矿山地开发利用相关补助政策
根据开发利用的不同用途(含建设用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实行以下补助政策:
1、作为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对经政府批准、发放过开采许可证并按当时要求作过面花处理的废弃矿山地,如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有差异的,要根据现行补偿标准补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还乡镇(街道),用于政策处理及平整等。边坡治理及复绿资金补助仍按市政府已出台的标准执行。
2、废弃矿山地作为建设用地复垦的,按照市建设用地复垦奖励政策执行。
3、对土地平整中的多余矿产品,由乡镇、街道处置,收益归乡镇、街道所有。
四、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搞好废弃矿山地的开发利用是我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1、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开发利用的政策处理、土地平整、边坡治理及复绿工作,提出土地出让方案。
2、规划局负责确定规划用途及规划方案。
3、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及矿山平整、边坡治理、复绿等资金的管理、收缴及拨付。
4、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协助乡镇、街道搞好政策处理,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边坡治理、矿山复绿等工程的方案编制、评审、验收等工作。
5、安监局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工程实施中的安全工作。
6、公安局负责保障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爆炸物品供应。
7、发改局负责废弃矿山地平整、边坡治理的立项工作。
8、林业部门负责处理好林地占用的相关手续。
9、市便民中心(监督办)和市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好相关工程及土地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
10、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的预决算审计。
附件: 二00八年废弃矿山地开发利用计划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二00八年废弃矿山地开发利用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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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 |
位置座落 |
估算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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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曹娥街道 |
蒿东村杨梅岙矿 |
35亩 |
已完成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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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曹娥街道 |
蒿东村原联发矿 |
170亩 |
已编整治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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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越镇 |
岭顶(包括窑厂) |
142亩 |
已测绘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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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驿亭镇 |
六一村凤凰山矿 |
90亩 |
已开始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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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墟镇 |
积山村原白泥矿 |
25亩 |
关停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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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谢塘镇 |
山东村夏盖山矿 |
100亩 |
含轮窑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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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谢塘镇 |
东前矿 |
150亩 |
废弃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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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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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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