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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的公告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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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等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将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14年度报告。

已依法被吊销或被撤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不需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内容有:(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希望得到工商部门执法服务情况。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农信联社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2号)等文件要求,凡是拟申报规范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以及参与信用评价、申请金融授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补充收集以下内容:(一)合作社类型;(二)主要农产品名称;(三)合作社规模情况;(四)上年度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五)内部管理状况;(六)订单合同使用情况;(七)商标、商号、专利情况;(八)技术培训、农产品质量管理情况;(九)互联网运用情况;(十)示范合作社验收情况;(十一)银行、机构及税务登记证情况;(十二)社会荣誉情况;(十三)其它信息。上述内容仅在相关验收认定、信用评价和信贷申请时参考使用,不对外公开。

三、年度报告时间

2014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四、年度报告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采取电子化方式报送,可以直接登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登录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的门户网站(http://www.sxgs.gov.cn),以链接方式进入公示系统。点击“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模块,通过身份验证后,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并提交,年度报告即告完成。公示系统同时将该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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