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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文化专项资金使用补助若干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为加快推进“人文上虞”建设,根据《加快“人文上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4〕1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区委十四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关于“人文上虞”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地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大力推动特色文化传承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共同推进上虞文化的繁荣发展。

二、总体要求

2015年至2017年,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20万元,用于公共文化、文物保护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各乡镇(街道)也要切实加大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投入。文化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总量控制、统筹使用”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同时,要努力拓展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形成共建共享的投入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传承发展青瓷文化

1.每年安排70万元合作经费,用于开展与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现代陶艺研究所的合作,共建“上虞青”现代国际陶艺中心,2015年另安排30万元资金以保障现代国际陶艺中心的运作。

2.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组织窑址发掘、杂志网站运作、申遗基础工作以及日常宣传交流等。

3.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80万元,用于扶持青瓷文化产业发展,按照《绍兴市上虞区青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虞财行[2014]21号)执行。

(二)加强文化阵地建设    

4.鼓励乡镇创建省级文化强镇,创建成功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5.支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升级,凡达到省特级站标准的,给予一次性4万元补助;达到一级站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6.鼓励争创省文化示范村(社区),创建成功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7.鼓励新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功能配套齐全的,对设备购置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生态型乡镇新建或维修重要文化设施,经申请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8.推动中心镇图书馆分馆建设,每个图书馆分馆建成后一次性补助40万元,每年另补助日常运作经费6万元。

9.加强农村文化礼堂管理,根据每年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计划和《上虞市农村文化礼堂和农村文化礼堂专职文化管理员考核办法(试行)》(虞文礼办[2013]2号),对农村文化礼堂专职文化管理员以每人每年最高8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推进文化遗产保护

10.每年安排80万元日常文保经费,用于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点)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14]209号)文件执行

11.加强非遗保护和传承,每年安排70万元经费,组织开展“美丽非遗进礼堂”活动,做好非遗展示馆免费开放、传承人政策性补助和各类非遗传活动。

(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12.精心组织开展“虞舜文化节”系列活动,每年安排90万元资金,开展区级大型演出活动不少于8场。

13.加强文化宣传工作,每年安排30万元,开展赴各乡镇(街道)的主题巡演活动。

14.积极开展“阳光文化”活动(含文化礼堂演出),每年安排132万元资金,向民营剧团采购200场左右文艺演出,具体标准按照《上虞区“阳光文化”行动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15.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每年送戏下乡60场,继续按每场1.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16.每年安排40万元,组织开展城区阳光剧场高雅艺术演出不少于12场。

17.每年组织送电影下乡4500场,按每放映一场4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18.每年安排75万元资金,向中心镇图书分馆、乡镇文化中心和村(社区)农家书屋每年送书不少于3万册。

19.向全区1000户困难户、低保户及经济较困难的外来务工者子女发放价值200元的阳光爱心卡。

20.区级公共文化场馆实行免费开放,文化馆每年补助40万元(含省专款),文化艺术展示馆每年补助54万元,图书馆每年补助30万元(含省专款),博物馆每年补助30万元(含省专款)。

2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经批准设立并免费开放的民营博物馆每年补助10万元;400平方米以上免费开放的民营艺术馆、文化展示馆,经认定每年补助1万元。

22.乡镇(街道)举办文化艺术节,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评出一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二等奖4名,各奖励1.5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1万元。

23.村(社区)举办村落文化节,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评选出10个左右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文化节,分别奖励1万元。

(五)注重文化队伍建设

24.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组织全区明星文艺团队参加上级的各类比赛。

25.建立文化志愿者服务体系,每年安排5万元资金,用于志愿者服装、标志和免费培训。

26.组织开展文化交流活动,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用于完成5场赴外地文化走亲活动。

27.鼓励原创小说、剧本编写,经区文化主管部门正式立项,每个项目安排12万元以内的创作经费。

28.鼓励原创精品戏剧编排,承担区文化主管部门计划任务的大型原创戏剧,根据演出效果和影响,给予演出单位50万元至100万元的补助,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奖项的,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9.鼓励原创音乐、舞蹈、小品等艺术发展,两年一次举办个人原创作品大奖赛,根据奖项给予3000元至8000元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奖项的,再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六)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30.区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品牌创建、企业参展、集聚发展、原创生产等,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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