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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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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政〔2015〕29号

 

 

各村、企事业单位: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虞政办发〔2015〕3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域内新居民子女入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学条件

1.入学对象与条件

对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的非本上虞区户籍新居民子女,可向暂住地丁宅乡职能部门提出就学申请:

(1)在丁宅乡区域内取得《居住证》,或取得《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

(2)在丁宅乡区域内具有相对合法固定住所,并须村证明;

(3)在上虞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一年及以上;

(4)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补缴无效);

(5)无违法生育行为。

上述(1)-(4)个条件对应时间要求为上一年度的8月31日前。

2.入学证明材料

新居民子女申请就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在丁宅乡区域内办理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须人房一致)、且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的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丁宅乡区域具有相对合法固定住所,须由住所所在村证明。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上虞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且之后仍一直连续按月缴费的凭证。

(5)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经丁宅乡计生部门验证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乡镇级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父母无违法生育证明。

3.有关配套事项

(1)为保证政策顺利实施,2015年秋季,对在丁宅乡小学毕业的小学六年级新居民子女,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继续在丁宅乡的初中学校就读;对其他申请在丁宅乡就学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临时居住证》和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等三项证明材料,取得的时间放宽到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在丁宅乡就学期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违法生育行为。

(2)新居民子女初中升高中的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1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流程

1.新居民子女符合就学条件的,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每年的6月25日至7月3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所在丁宅乡新居民事务所领取就学申请表(见附件),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联合验证核实。对经查验符合就学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由丁宅乡人民政府出具审验结论,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开具入学通知书。

2.为方便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手续,丁宅乡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招生报名时间内,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做好新居民子女就学资格的查验工作。乡新居民事务所负责查验本意见第一点“入学条件”中入学对象与条件(1)(2)有关证明材料;乡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负责查验本意见第一点“入学条件”中入学对象与条件(3)、(4)有关证明材料;乡社会事务办负责查验本意见第三点“入学条件”中入学对象与条件(5)有关证明材料;乡学校党支部负责汇总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根据各部门查验结果对新居民子女是否符合就学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最后由乡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入学的审验结论,开具新居民子女入学通知书。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手续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三、有关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村、企业要强化认识,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规范推进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各村、学校、企业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在宣传窗、阅报栏、村务公开栏等处张贴公告,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2.落实工作责任各村和各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解决新居民子女教育问题的综合协调机制,把新居民子女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范围。乡政府成立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根据职责切实增强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把握标准,做好各项材料的审核、审验工作,以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按时、有序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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