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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发改价〔2015〕41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相关工作的通知》(浙价法〔2015〕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在价格制定和调整时应按照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经价格权限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价格政策文件仍然有效。

    二、《目录》对现行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内容进行了修改,按《目录》规定执行。

    三、对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此次县(市、区)级放开的定价项目有3项: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及配送服务费标准、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收费、医院制剂的零售价格。原相关《关于重新核定民爆器材配送服务费标准的通知》(虞发改价〔2007〕75号)、《调整民爆产品经营价格的收费意见》(虞发改物〔2008〕第21号)、《关于规范一般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虞发改价〔2007〕14号)、《关于重新核定城区建筑渣土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虞发改价〔2013〕89号)、《关于上虞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收费标准的批复》(虞发改价〔2014〕1号)、《关于核定汽车西站客运代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虞价〔2000〕20号、虞交〔2000〕28号)、《关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虞价〔2000〕82号)等文件及其他与《目录》规定不符的政策规定同时废止。价格部门将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经营者串通定价及合谋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附:《浙江省定价目录》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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