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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实行增资额预发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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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人社〔2015〕66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8号)精神,从2014年10月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于我区具体办法的制定以及报批手续需一定的时间,经区政府同意,决定预发部分增资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预发标准

从2015年8月起,每月预发100元。

对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各单位在7月31日前按每月100元预发标准一次性补发到位。

三、相关政策

对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军转干部、辞职人员、异地调动人员、在职死亡人员按我区在职实际工作月份补发。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负责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不予发放。

四、经费渠道

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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