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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曹娥江旅游度假区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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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171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曹娥江旅游度假区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

 

曹娥江旅游度假区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加快曹娥江旅游度假区建设,规范规划区块内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保护房屋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经批准的曹娥江旅游度假区110.7平方公里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梁湖镇(含托管村)、驿亭镇、小越镇因度假区开发建设需要而征迁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二、征迁主体及实施单位

项目征迁主体单位为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征迁项目推进和实施单位为所在地乡镇政府,区监察、发改、城改、建设、国土、规划、公安、财政、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供电、广电、电信、档案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曹娥江旅游度假区房屋征迁改造的管理工作。

三、房屋征迁改造计划和范围一经确定公布后,不得在征迁改造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赁房屋、装饰装潢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国土、规划、市场监管及乡镇应根据公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质的认定

(一)成立专门的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下称认定工作小组),人员由建设局(房管中心)、国土分局(国土所)、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所在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单位派专人组成,必要时邀请所在地村主要干部参加。

相关房屋的合法性和用途性质的认定以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研究确认。认定工作会议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结果需每个成员单位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经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生效,认定结果以联系单的形式由认定工作小组签发。产权认定工作中有关建筑面积的丈量计算按现行《房产测绘规范》执行,相关内外业资料的整理收集等业务性工作由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房屋产权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后七日内并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小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解释或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二)被征迁房屋用途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基本依据,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明确用途的,以现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2.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明确用途的,按以下方法认定:

1)按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予以认定;

2)规划许可证记载(审批资料)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以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记载的用途予以认定;

3)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用途的房屋,以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3.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登记),以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4.在上述方法都无法判断的情况下,认定工作小组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会议决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将合法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其房屋用途按房屋改变前的审批用途认定。如房屋所有人确以改变用途后商业用房经营为生,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已经营年限给予每年65/的标准给予补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补。补贴后的补偿单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商业用房的补偿单价。

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在合法住宅中办有家庭作坊或小型企业的,其房屋用途按房屋改变前的审批用途认定。如房屋所有人确以改变用途后生产经营为生,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实际生产场所面积为准(不含临建),给予300/㎡的一次性补贴。

(三)合法房产认定的操作依据:

1.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等权属材料进行认定;

2.无房产证的,以建房审批材料进行认定;

3.既无房产证也无建房审批材料的,按《上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102号)相关规定,由认定工作小组对其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

五、住宅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价格的评估认定

(一)为保证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公开、公平、公正,由实施单位推荐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采用多数被征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多数被征迁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公证摇号、抽签方式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住宅房屋评估价的确定:

.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人,其被征迁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来确定。

2.对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且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迁人,其被征迁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区相关部门发布的房屋重置指导价格标准结合房屋成新、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

3.附属物、装饰装潢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区相关部门发布重置指导价格的标准按实评估确定。

六、住宅房屋征迁补偿安置

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住宅房屋的被征迁户(原审批户)每户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不能两种安置方式同时选择。

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住宅房屋的被征迁户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放弃宅基地安置改为货币安置的必须出具自愿放弃宅基地书面承诺。

(一)货币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的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同时给予房屋补偿评估价12%的补贴(不含附属物、装修价款等),并在协议生效、房屋腾空验收合格后,所有款项一次性结清。选择货币安置并在协议生效后一年期限内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1.在上虞区中心城区范围内(东关街道除外)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当购房款大于货币安置补偿款时,给予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价款和12%补贴)12%的购房补贴。当购房款小于货币安置补偿款时,给予新购商品住宅购房款(不含车位、车库、附房等)12%的购房补贴。

2.就近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土地出让金收益归乡镇所有的)的,当购房款大于货币安置补偿款时,给予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价款和12%补贴)5%的购房补贴。当购房款小于货币安置补偿款时,给予新购商品住宅购房款(不含车位、车库、附房价款等)5%的购房补贴。

3.享受购房补贴的,必须凭被征迁人新购商品住宅销售合同、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向征迁人申领购房补贴。

(二)宅基地安置方式

1.对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迁户,按照政策规定安置新宅基地的,被征迁房屋按照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即:对原房屋实行重置价×成新系数×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附属物补偿总额+装饰装潢补偿总额。

2.安置新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人口界定、建房分户界定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3.宅基地安置及建设

1)被征迁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根据就近就便,相对集中的原则,安置在已征用的安置地块内,宅基地选择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在协议生效旧房腾空验收合格后进行,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2)被征迁人不得擅自转让新安置的宅基地。所择宅基地面积相同的安置户之间,在相互同意签订协议并经上虞公证处公证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调换宅基地的位置,但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及已动工建设的除外。

3)被征迁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被征迁人资料齐全的,在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建房审批)并按照规划要求及时自行建造安置房,城建配套费予以减免。

4)安置地的平整、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由实施单位根据规划负责建设。

七、住宅房屋安置补助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月标准支付,达不到600/月的,按照600/月支付。1、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过渡房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24个月一次性计发,过渡房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宅基地安置的应从旧房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安置,逾期按实际月份补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按照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8/标准支付,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支付,搬家补助费按每户两次计发。

(三)建房补助费。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选择宅基地安置并符合规划建房要求的被征迁人,按照批准的宅基地占地面积,给予750/的补助。

八、非住宅用房征迁补偿安置

(一)商业用房征迁安置补偿

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1.按被征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同时再给予房屋补偿价款(不包括附属物、装修价款等)28%的补贴。

2.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补贴。按被征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包括附属物、装修价款等)的6%予以一次性补贴。

3.商业用房搬迁费按120/补贴,不足1500/户的按1500/户补贴。

(二)生产企业、仓储、办公用房征迁安置补偿

1.按被征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同时再给予房屋补偿价款(不包括附属物、装修价款等)28%的补贴。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80/补贴

3.设备补偿费,无法再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

4.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按250/㎡予以一次性补偿。

九、签约腾空奖

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时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的,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的奖励。逾期签订协议和搬迁腾空的,取消奖励。

十、其他规定

(一)征迁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应拆未拆的房屋按所在乡镇现行的征迁政策执行,对“一户多宅”整治中暂予保留的有偿使用费予以退还,其房屋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腾空交专业拆房公司拆除。

(二)对因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委托区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除。

(三)共有房产在共有权人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签订征迁协议。

(四)本次征迁采用模拟签约的方式进行,即在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不立即生效,而是要在征迁范围内的总签约率达到事先设定的比例后,报项目征迁主体单位审核同意并经公告后生效。

(五)签约生效后,房屋产权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旧房、完成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项目实施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次征迁补偿款在旧房腾空交付后十五天内全部付清。

(七)本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解决方案,并经项目主体和实施单位联合审核同意后执行。

(八)本细则由曹娥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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