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5〕202号
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批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做好民间融资创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金融办〔2014〕92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实施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试点方案的批复》(虞政办发〔2014〕244号)等精神,为促进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规范经营、风险管控、健康发展,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支持实体经济(25分)
1.中小微企业、“三农”及个体经营者撮合资金额月末平均余额占比达到80%(含)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2分。
2.年度撮合资金中信用业务(以资金借入方的信用放款,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的撮合业务)月末平均余额占比达到5%(含)的,得1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3.中心撮合资金借入方的综合融资成本平均利率年化低于14.4%(含),得5分。
(二)防范控制风险(35分)
1.100万元/户(含)以下的撮合户数占年度撮合总户数50%(含)以上的,得20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2.年末风险拨备覆盖率高于120%(含)得10分,在100%至120%之间得6分,低于100%(不含)的不得分。
3.中心不准把撮合资金投放给资金掮客及高风险领域或行业,得5分。如有发生,不得分。
(三)合规经营情况(25分)
1.制定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业务管理、风险防控等各项制度并有效执行,按规定报区金融办审批高管人员变动、股权转让、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和企业名称等事项,得5分。未制定各项制度或有效执行以及不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视情扣分。
2.严格执行中心业务经营范围和收费等相关规定的,得5分。每发现违规一次扣1分。
3.撮合借贷业务限定单个借款人最多向10户出借方借款,单户(含关联客户)借贷额度不高于500万元(不含),得5分。出现违规情况,不得分。
4.发生资金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撮合资金时,中心必须先行代偿出借方的全部本息,得10分。发现未及时代偿情形的,不得分。
(四)配合日常监管(15分)
1.每月在规定时限内向区金融办报送中心运营情况和月末撮合余额明细表,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得3分;及时报送100万元(不含)以上大额撮合业务逾期、借入方重大风险等重要事项,得2分。未按要求做好情况、资料及重要事项报送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2.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管检查、审计调查和举报核查,得5分。提供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它资料或情况有重大遗漏和虚构的,不得分。
3.对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诫勉警告等及时落实整改,得5分。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不得分。
(五)一票否决事项
中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发生虞政办发〔2014〕244号文件中“禁止条款”所列问题及违反“基本要求”的情形。
2.撮合资金借入方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4.4%(不含)限额。
3.撮合的借贷业务余额超过注册资本10倍(不含)。
4.未按规定留足流动性保障资金,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移用流动性保障资金。
5.发生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三、组织实施
区金融办牵头会同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进行考核,按规定确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经营情况审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含)以上为“优秀”、 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 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秀”的,享受补助政策全额补助,考核为“良好”的享受90%补助,考核为“合格”的享受80%补助,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点资格。
五、其他
1.本办法扣分上限不超该项考核指标分值。
2.本考核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