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谢镇政(2008)第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快速、高效、有序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畜牧业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重大动物疫病引发的,对畜牧业生产、或人的健康、或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动物疫情。
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态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情况分级确定并通报,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凡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防与处置活动均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四条 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动物防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镇成立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镇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农业、卫生副镇长分别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镇党政办、农技信息中心、财办、政法办、社会事务办、宣传办、兽医站、派出所、工商所、卫生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各行政村主要领导为该村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场督察组、信息材料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工作队。常态管理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的管理;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办公室设在镇农技信息中心,由农业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二)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计划,掌握工作动态;
(三)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传达上级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四)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活动。
第八条 现场督察组由领导小组牵头,镇农技信息中心、财办、政法办、派出所、工商所、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二)提请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通报、查办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三)督察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及扑灭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技术专家组由镇兽医站、农技信息中心、卫生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疑难疫病应及时向市技术专家组汇报;
(二)为领导小组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咨询和参谋。
第十条 物资保障组由镇财办、党政办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防疫物资经费;
(二)负责紧急扑疫物资的调运;
(三)协调、监管紧急防疫物资的发放和紧急防疫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镇建立扑疫工作队,由镇农技信息中心、派出所、工商所、卫生、兽医站等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受领导小组调遣,负责制订扑疫工作方案,指导并协助村级实施扑疫工作。
第十二条 在镇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有关单位和成员在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工作中应按规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
第三章 疫病诊断,疫情确认和报告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可疑疫病应及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邀请技术专家前来诊断和疫情确认。
第十四条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动范围和危害程序,对重大动物疫情按C级和C级以上进行分级。
(一)C级疫情:下列疫情列为C级疫情:
1、一类动物疫病引发的疫情,牲畜在500头以下,家禽在5000只以下;
2、牲畜在500头以下,家禽在5000只以下,呈散发态势的,具有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疫情;
3、新发生或已经消灭的动物疫病引发的疫情;
4、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列入C级疫情管理的。
(二)C级以上疫情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从其规定。疫情级别确认实行分级管理,C级疫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C级以上疫情由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第十五条 镇农技信息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一)镇农技信息中心或兽医站在发现动物疫情后1小时内向镇领导小组报告,2小时内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疫情书面报告的内容:
1、病种、疫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死亡和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等;
3、已采取的疫情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六条 C级疫情应急反应,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疫病诊断前的应急反应: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级报告,并邀请技术专家前来现场诊断确认,在疫病没有作出诊断前,镇领导小组责成疫情所在村和有关人员组织力量,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物品采取临时性应急控制措施。
(二)疫病诊断后的应急反应:疫病诊断后,确认为疫情规模较小的,由镇领导小组责成疫情所在村、镇兽医站和相关人员封死疫点,并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制的监督指导下,12小时内扑杀染疫和同群动物,拨除疫点,并彻底消毒。
确认为疫情规模较大 的,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命令执行以下应急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2、对疫点、疫区发布封锁令;
3、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措施;
4、执行实施控制扑疫措施;
5、疫情通报与防范。对辖区内受威胁的村通报疫情,并立即采取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预防性措施。
6、疫情紧急检测:密切监视疫情趋势,各村每隔24小时向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疫情趋势及控制进展情况,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隔24小时向市汇报。
7、配合上级防疫机构做好疫源分析与追踪。
8、解除疫区封锁。
第十七条 对C级以上疫情的应急反应:根据绍兴市或省级人民政府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章 疫情预警与防范
第十八条 镇兽医站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九条 镇兽医站应当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及免疫效果监测。
第二十条 镇兽医站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结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的疫情动态,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预警通报,督促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农业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第二十二条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紧急预防在C级以上疫情时开展。
第二十三条 一般预防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本镇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动物疫病免疫计划,报市批准后由镇兽医站会同各村组织实施。预防免疫必须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二)镇畜牧兽医站要落实规模饲养场(户)动物防疫工作联场带户责任制,督促指导规模饲养场(户)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提高综合防治水平。
(三)镇畜牧兽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镇畜牧兽医站要严格实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做好对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动物和经营、贮存动物产品等场所的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检查,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做好工作。
(五)各村要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疫意识,实行群防群治。
第六章 保 障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村要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十五条 镇村两级应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扑灭等的经费支出。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在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领导小组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由镇防治动物疫病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谢塘镇人民政府
2008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