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直属幼儿园:
为促进和引导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绍兴市上虞区学前教育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5年6月2日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区委办、区府办,方静同志。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印发
绍兴市上虞区学前教育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规范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设立依据及类别: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虞政办发〔2015〕30 号)文件精神,奖补资金主要有五大类:建设奖补、升级奖补、人员经费奖补、公用经费补助和专项经费补助。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建设奖补
1.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所需的工程建设(含改扩建)经费,由区财政按一类[即中心镇(经济强镇)]、二类(即发展型)、三类(即生态型)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5%、45%、55%补助;其他公办、集体办幼儿园达到绍兴市标准化幼儿园标准,其建设经费按新建每班20万元、改建每班8万元奖补。
2.民办幼儿园建设改造、设施设备配置达到绍兴市标准化幼儿园及以上的,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至10万元的奖补:按5班及以下、6至8班、9班及以上(下同)分别奖励5万元、7万元、10万元。
(二)升级奖补
对上一年新评上省等级的幼儿园分别按规模给予一次性省一级5万元、7万元、10万元,省二级3万元、4万元、5万元,省三级2万元的奖励。
(三)人员经费奖补
1. 2015 年至2016 年,公办幼儿园自聘教师人均财政补助分别为8000 元和12000 元,其他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补助标准统一为6000 元。在不低于当年社会最低工资标准1.5 倍的基础上,从2015年至2016 年,农村民办幼儿园(省三级幼儿园及以上,下同)自聘教师人均财政补助分别为每年6000 元和10000 元,其他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统一为3000 元;城区民办幼儿园自聘教师人均财政补助分别为每年4000 元和6000 元,其他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统一为2000 元。从2015 年起,全区骨干岗位自聘教师每人再增加5000 元。
(四)公用经费补助
2015年至2016年公办幼儿园按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50%补助。
(五)专项经费补助
1.设施设备补助
乡镇(街道)公办幼儿园(不含集体办挂名分园)添置各类设施设备,经乡镇(街道)同意,区教体局审核后,区财政按一类[即中心镇(经济强镇)]、二类(即发展型)、三类(即生态型)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5%、45%、55%补助。
2.早教基地奖补
每年根据早教基地考核结果,按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的奖励。新评定的绍兴市优秀早教基地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学历进修奖励
持有教师资格证、在岗满两年并继续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新取得学前教育高学历的一次性奖励大专1500元、本科3000元、研究生5000元。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补助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保证,并参照同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不超过一定上限的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专任教师持幼儿教师资格证率达到70%以上(农村达到50%),2016年要求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60%)。
符合上述条件且保教费收费标准不超过同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0%、年检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上学年实际在园幼儿数(以每生开具的税务部门发票为准)给予办园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省一级园按300元/生·年核定;省二级园按250元/生·年核定;省三级园按200元/生·年核定;准办园,按150元/生·年核定。
5.困难家庭子女补助
凡持有本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农村五保供养户子女、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及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或因受灾、疾病、父母双残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幼儿,到本区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可凭民政、残联等区级部门相关证明,免交学前三年幼儿园保教费,所需费用由所在幼儿园统一申请补助。
6.幼儿园辅导奖励
根据下属幼儿园园所数及辅导成果考核确定。一般按下属幼儿园3所及以下、4至6所、7所及以上,分别给予0.4万元、0.6万元、1万元补助。
7.教科研成果奖励
教师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比武中,获省一等奖、二等奖和绍兴市一等奖的分别奖励幼儿园0.5万元、0.4万元和0.3万元。凡幼儿园申报课题和课程在国家、省、绍兴市立项并荣获教育行政部门成果奖的,经审核后,分别给予幼儿园3万元(国家一等奖、国家级优秀精品课程)、2万元(省一等奖、省优秀精品课程)、1万元(省二等奖、市一等奖、省精品课程)的奖励。
8.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奖励
评选“上虞区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凡符合条件,经申报、评估,被授予“上虞区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称号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建设奖补和升级奖补。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所需的工程建设(含改扩建)经费补助,纳入区教体局基建管理,其经费补助按基建管理资金申拨程序进行拨付,其他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建设奖补资金,由幼儿园申请,经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乡镇(街道)初审,并提供项目的投资审价报告和达标升级、办班规模认定文件等资料,向区教体局提出幼儿园建设改造和达标升级专项经费的补助申请。经区教体局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区财政局核定。
(二)设施设备补助。根据学校(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程序完成采购,经幼儿园和区教体局相关科室两级验收合格后,每年12月初,凭《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采购验收单》、《成交确认书》、《采购合同》及货款发票、《上虞区政府采购计划表》、《上虞区教体系统设备设施(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审核表》等资料,向区教体局申请补助。
(三)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补助人数的确定:公办幼儿园按每学年9月初实有幼儿确定。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人数按不超过核定班级的幼儿数确定,且需提供开具的税务票据。
公办幼儿园由区教体局相关职能科室填写经费申请表格,经局长室审核,交区财政局审定后,补助到各单位。
区教体局每年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并公示。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申请,提交收费票据、教职工名册和教师资格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中心幼儿园初审,在每年10月底前向区教体局提交申请补助报告和《上虞区民办幼儿园办园经费补助申报表》,经区教体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审定将补助经费划拨到各幼儿园。
(四)学历进修奖励
新获得的学历是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历。每年10月份由幼儿园申报,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初审,提交教师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学籍档案并汇总名册。区教体局幼教办对申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局办公会议审核并报区财政局核定。
(五)困难家庭子女补助
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幼儿监护人申请,幼儿园初审,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审查后公示,按规定条件汇总上报,提交户口本、村居证明、民政残联等区级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区教体局审核后,补助到各单位(先垫付后补助)。
(六)自聘幼儿教职工补助
区教体局对全区所有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考评确定各类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结合年检年审,由各幼儿园申请,中心幼儿园初审并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补助资格的自聘教职工的各类证照、“五金”缴纳复印件、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聘教职工本园收入状况和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上报区教体局。民办幼儿园需提交教师工资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工资清单。经区教体局审核后公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报区财政局核定后将补助金额划拨到各中心幼儿园,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直属幼儿园按照虞教体[2010]4号文件规定要求,在乡镇(街道)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补助到相关幼儿园的教职工。
(七)早教基地考核奖励经费、幼儿园辅导奖励、教科研成果奖励、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奖励,以当年度相关部门发文认定的名单和区教体局考核为依据,由区教体局相关职能科室填写经费申请表格,经局长室审核,交区财政局核定后,奖励到各单位。
第六条 享受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取消当年度相应补助资格:①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师德师风违纪事件的;②举办者有其他非法办学行为的;③未奖补前,在职教师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④年检(含卫生保健)不合格的;⑤使用违规接送车辆的;⑥奖补资金使用不规范的;⑦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⑧发生群体性信访等其他被认定不符合补助资格的。
第七条 管理制度。对各专项补助、奖励资金,各幼儿园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励幼儿园经费不得全额用于人员奖励、福利,应符合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规定。符合补助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申请各项奖补资金时需填写《绍兴市上虞区民办幼儿园办园经费补助申报表》。要建立相应明细科目,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教体局财基科和幼教办审核并备案。区教体局每年年底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幼儿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补助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停发该单位下一年度补助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虞市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教体字[2009]53号)停止执行,其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