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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申请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税务违章行为认定口径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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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5〕2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资金申请行为,用足用好各项区级扶持企业发展财政政策,经研究,对《绍兴市上虞区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相关税务违章行为的认定口径明确如下:

1.取消企业当年各类财政性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的年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相关企业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当年,即在政策资金所属年度企业受到《办法》规定的税务机关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取消其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2.对达到移送标准的年度认定以税务机关实际作出移送决定的年度为准,即在政策资金所属年度企业因税务违法达到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被移送的,暂取消其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3.对于在政策兑现部门意见征询时企业存在欠税(费)情形的,取消其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如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金额大于企业欠税(费)金额且因自身原因无法先交清欠税(费)款的,企业可申请将可享受奖励资金直接抵交欠税(费)。

4.对以集团公司为单位申请政策资金补助的,应以集团公司(包括本级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纳入申请政策的资格认定或结算标准的企业为范围,任一所属企业有办法规定的税务违章行为,即取消集团公司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特殊政策(一事一议等政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另作认定。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实际,为加强意见征询工作的可操作性,国、地税部门在反馈企业相关情况时,对于有逃避税(费)行为的企业,应注明逃避税(费)的金额以及同期已缴纳的税(费)金额;对于有欠税行为的,应注明欠缴税(费)金额。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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