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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上虞区计生优惠证》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完善生育政策,保持适度的人口规模的总体要求,为正确引导广大公民依法生育,按政策生育,结合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现状,现就办理《上虞区计生户计生优惠证》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条件

(一)政策条件:《上虞区计生优惠证》的办理条件按绍卫计发〔2015〕173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只生育一个女孩;

3.符合当时的再生育审批条件;

4.主观上有放弃生育指标的意愿并承诺不再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年龄条件: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妻,女方需要在1982年1月1日之前出生。

二、办理时限

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对象,申领《上虞区计生优惠证》的办理时间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不再办理。

三、享受待遇

女方在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已按规定领取《上虞区计生优惠证》的对象,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相关的待遇;女方在1982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且已经按规定领取《上虞区计生优惠证》的对象,继续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规定

1.申请办理《上虞区计生优惠证》需提交的材料有:(1)申请对象及子女的户口本;(2)《上虞区计生优惠证》申领表;(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⑸申请对象家庭合照一张。

2.办理《上虞区计生优惠证》的程序:⑴申请人填写《上虞区计生优惠证申领表》提出申请;⑵申请人所在村(居)或单位核实并公示10天;⑶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发放。

3.持有《上虞区计生优惠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上虞区计生优惠证》,并取消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上虞区计生优惠证》办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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