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人社〔2015〕1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34号)精神,现就绍兴上虞第三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试运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期限:试运行期限自签订《绍兴市上虞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之日起满一年。
二、医保服务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与住院医疗服务。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医中药普通门诊与住院医疗服务。
三、医保支付政策:试运行期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参照我区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根据该院现行医护人员配备情况,暂定医保床位数80张,在此范围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按实结算;对超诊疗科目的医疗服务项目其相关费用不列入医保结报范围;大型医用设备,按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四、医保收费标准:试运行期间医保医疗服务收费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其中,药品按照浙江省医药招标采购平台中标公布价格(其他药品按同类药品中标的最低价)为支付上限;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改后我区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核定支付。
五、医保转院资格:限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