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卫计党〔2016〕16号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及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标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卫生计生系统局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虞卫计党〔2015〕40号)等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本指导意见适用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机构(科室)设置和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机构(科室)与中层岗位职数核定
(一)机构(科室)设置
机构(科室)设置分为职能科室和业务科室。职能科室是指具有跨业务科室行使管理职能的内设科室;业务科室是指按专业类别设置的科室。机构(科室)设置应遵循精简高效、规范统一、有利工作的原则,根据相应的规定和要求,由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经班子会议讨论决定提出机构(科室)的设置方案,报局党委核定。
1.区级医疗单位(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第二人民医院、皮肤病防治院)职能科室原则上按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名称规范。业务科室(临床、医技等科室及护理单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局核准的诊疗范围设置。没有相应等级的,由单位提出方案报局党委核定。
2.基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职能科室设置原则上按工作需要由单位提出方案,经组织人事科、医政科审核,报局党委核定同意后设置。业务科室(临床、医技等科室及护理单元)参照《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按照局核准的诊疗范围设置。下设的卫生服务站根据规划设置。
3.其他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计生协会秘书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卫生信息中心)的内设科室原则上按区编委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设置,编委办没有核定的,由单位提出方案报局党委核定。
(二)中层职数设置
职能科室中层干部职数原则上按区编委办核定职数配备,或根据上述同意设置的职能科室数量核定中层正职职数,中层副职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职职数的50%。
业务科室中层干部根据同意设置的业务科室配备。一般可以增配一名中层副职,科室人员较多、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再增配一名中层副职;如科室人员较少的,可与其他科室合署,或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
现有机构(科室)已超过核定数量、设置不规范以及现有中层干部已经超职数配备的,应在下一轮中层干部选拔聘任时调整到位。
三、选拔聘任条件和资格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聘任资格:
1.具有岗位要求必须达到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同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任中层正职的,应任中层副职一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3.中层干部年龄达到男53周岁、女5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担任区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确因工作需要的医疗单位业务科室中层干部任职年龄可延长至男55周岁,女52周岁。任职年龄延长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报局党委审核同意。
4.身体健康,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聘任。破格或越级提拔聘任的需报局党委审核同意。
选拔聘任中层干部时,工龄、年龄、任职年限等计算时间均截止选拔聘任工作方案公布之日。
四、选拔聘任程序
(一)制定方案。各单位聘任、调整中层干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原则、拟聘任调整职位、聘任条件和范围、聘任方式及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内容。工作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报局党委审核同意后在单位内公布并实施。
(二)职数审核。各单位聘任、调整中层干部应当在规定的中层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工作方案制定后需填写《中层干部职数审核表》,报局组织人事科审核,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聘任方式。聘任中层干部,一般应通过竞聘上岗方式进行,因单位人数、职数要求等原因未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也可采取直接选拔聘任的方式进行。
1.竞聘上岗程序
(1)制定并公布方案。竞聘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报局党委审核、提交职代会通过后实施。同时要通过一定形式公布竞聘上岗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范围、工作程序等事项。
(2)报名与资格审查。由符合竞聘上岗资格条件的对象个人自愿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组织推荐报名。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报名结束后由单位竞聘工作小组或人事科室按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原则上区级医疗单位具有本科学历、中级职称的干部职工可参与中层正职的竞聘; 基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和其他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具有大专学历、助级职称的干部职工可参与中层正职的竞聘。竞聘职位报名人数只有1名且为合适人选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仍按竞聘上岗程序选拔聘任。没有的,取消该竞争职位,可采取直接选拔聘任程序或从其他职位调任,也可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临时负责人。
(3)笔试或面试(竞职演讲)。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竞聘上岗可采取笔试或面试并量化计分等形式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也可采取竞职演讲答辩、实践操作考试等形式进行面试。中层干部全员竞聘上岗时,对报名人员只有现任中层干部的岗位,也可不安排笔试或面试。笔试、面试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对竞聘职位和参与人数较少的,可直接进行面试(竞职演讲)。面试(竞职演讲)评委不少于7人,由评委对面试(竞职演讲)者进行量化打分。笔试、面试分一般占总分的20%、30%,如直接进行面试(竞职演讲),面试(竞职演讲)以50%计分。
(4)民主测评。对竞聘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现任全体中层干部、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为全体职工。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分一般占总分的50%。
(5)确定考察对象。班子成员根据竞聘上岗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果排名靠前的竞争者得分相近,可确定多个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
(6)考察。对新提拔聘任的人员,安排考察。考察时应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7)讨论决定。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讨论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单位分管领导或人事科室长介绍考察情况和人事调整建议方案,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主要领导末位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8)公示任职。讨论决定后拟提拔聘任对象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情况反映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则下发聘任文件。
2.直接选拔聘任程序
(1)公布方案。工作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报局党委审核后实施。同时通过一定形式公布选拔聘任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用会议投票推荐方式。民主推荐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现任全体中层干部、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为全体职工。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数一般应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确定考察对象。单位班子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要综合考虑人选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一般应在票数相对集中的人员中经集体研究确定;民主推荐得票不集中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4)考察。考察应在本单位内发布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对涉及信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形成专题材料。
(5)讨论决定。(同竞聘上岗)。
(6)公示任职。(同竞聘上岗)。
(四)任前审核
1.对办公室主任、人事科长、财务科长、医务科长、总务(基建、后勤)科长、设备科长和药剂科长新聘任或续聘前需报局党委审核,批复同意后才能任用;实行竞聘上岗的,经单位资格初审,竞聘前需报局党委审核同意。编外用工人员不得聘任为以上相关岗位负责人。
2.对领导班子人数较少的应设立院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委员原则上由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中层正职组成。中层正职明确为院务委员会委员的,需报局党委审核同意。
(五)聘任任期
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中层干部一般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
五、聘任配套制度
1.试用期制度。新提拔聘任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任期内。试用期满后由单位对其表现情况进行考察和民主测评,经考核胜任现职的,不再重新发文公布,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进行谈话,反馈测评结果,提出希望要求。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按有关规定免去职务,并按试用期前的职务安排适当工作。
2.轮岗交流制度。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的财务科长、设备科长和药剂科长已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任职满1个聘期的必须交流;办公室主任、人事科长、总务(基建、后勤)科长已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任职满3个聘期的,必须进行交流。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人事科长、财务科长、总务(基建、后勤)科长、设备科长和药剂科长已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任职满3个聘期的,必须进行交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免去职务。
3.任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参与竞聘本单位中层职务时,应回避人事、财务及与本人分管工作有隶属关系的岗位。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也必须回避。
4.日常管理制度。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和完善考核评议、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谈话诫勉和离任交接等相应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培养锻炼措施,注意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不断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对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方面要求不严、自身形象较差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干部,视情作出免职或降职处理。
六、聘任纪律和监督
1.严格职数和职级待遇规定。各单位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职数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不准自行改变中层岗位设置增配中层职位,不准配备中层助理(挂职锻炼需要的除外);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丰惠中心卫生院、章镇中心卫生院、小越中心卫生院、东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百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曹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道墟镇卫生院的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不得同时兼任业务科室中层干部。未经批准增配的中层干部,一律不予承认;已经超职数配备的,要逐步消化调整到规定职数以内,未消化前不得再选拔聘任中层干部;不得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未按规定落实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2.严守聘任工作程序。各单位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以领导碰头会的形式代替班子集体讨论,不准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调整干部。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须记录在册。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程序或工作方案未经预审的,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宣布为无效。
3.严禁各类非组织活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的领导,按照“有激情、敢担责、重实干、守纪律”总体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倡导崇尚实干、“以实绩论英雄”的选人用人导向。从严整治用人上各种不正之风,凡发现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有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各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经聘任的宣布无效,并作出相应处理。
4.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局党委对年度内有中层干部调整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履职联审的,同步对单位选人用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应当追究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指导意见由区卫生和计生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附件:1.科室设置和中层干部职数审批表
2.中层干部调整审核表
3.中层岗位任(竞聘)前审核表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1:
科室设置和中层干部职数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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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 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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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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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性质 |
核定 编制 |
实际 在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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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科室(职数) |
业务科室(职数) |
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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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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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职数(正/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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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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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职数(正/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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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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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科室设置 |
业务科室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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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科室名称 |
中层职数 (正/副) |
序号 |
科室名称 |
中层职数 (正/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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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委 审 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中层干部调整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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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性质 |
编制数 |
实有 人数 |
职能科室中层职数 |
业务科室中层职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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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配数 |
实配数 |
超 |
缺 |
可配数 |
实配数 |
超 |
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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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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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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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
拟调整中层干部数(正/副) |
调整后中层干部数(正/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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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任 |
拟免职 |
拟交流 |
实有数 |
超 |
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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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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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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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整中层职位情况说明 |
职位名称及职级 |
职位个数 |
调整变化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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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委 审 核 意 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3:
中层干部任(竞聘)前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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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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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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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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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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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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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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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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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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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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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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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竞聘)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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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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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情 况 |
称谓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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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局 党 委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