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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虞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岭政发〔2016〕6
线办、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范和明确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及有关问题解答、《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上虞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及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上虞区岭南乡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8日
 
上虞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及问题解答(一)(浙财行〔2014〕19号)、问题解答(二)(浙财行〔2014〕25号)、问题解答(三)(浙财行〔2014〕55号)和《关于印发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浙财行〔2014〕93号)、《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5〕10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包括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行政区域,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原则上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如果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能按规定提供由出差人员通过公务卡支付的各消费点原始票据,且各项费用在规定标准之内,则有关事务也可委托其承办。
第五条  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并根据全省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工作人员级别。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指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和省委组织部明确的正副厅级人员。
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包括副调研员、调研员。
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是指在区属正科级单位和正科级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实职主要领导职务人员。
军转干部按现任职级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其余人员”出差,乘坐火车时不能乘坐软卧。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包含在公杂费中,不再单独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省外出差,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不再凭据报销。
省内跨设区市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绍兴市内诸暨、新昌、嵊州出差,各单位可在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差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并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控制。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按照省、绍兴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出差期间应自行用餐和安排交通。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省内出差,如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并支付费用,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交纳标准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接待单位收到伙食费后应开具合法票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等),并冲销相应支出,出差人员可以凭接待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回单位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具体包括:市内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等交通费票据及确因开展公务所需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票据。其他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按公杂费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跨绍兴市出差的,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包干使用。
绍兴市内诸暨、新昌、嵊州出差,各单位可在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公杂费具体标准,包干使用,并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控制。
工作人员不乘坐单位自备车辆出差,如只有单趟城市间交通票据,按标准报销公杂费。如乘坐单位自备车辆出差,均按标准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均按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30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上虞区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应作为原始凭证,无审批单的,不得报销相应差旅费。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国内发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公务差旅费用,应当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标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得给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召开的会议,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由主办单位承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此类会议,不得以会议及差旅费名义报销会议期间的各项费用。
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由主办单位承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此类培训,不得以培训及差旅费名义报销培训期间各项费用。
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上述应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如要求承担费用的,一般应拒绝参加。但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需缴纳费用的会议、培训,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单位内部审批依据、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列“差旅费”科目,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经批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会议,会议期间的各项费用应控制在三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培训,培训期间的各项费用应控制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内,凭据报销。
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应严格控制参加其他机构举办的需缴纳费用的会议、培训,经批准确需参加的,应加强管理,规范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重复领取。
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区)短期(6个月以内)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可按照浙江省援藏、援疆、援青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但不得重复享受每天省外30元的伙食补助费。
各种类似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离开常驻地期间的补贴,都必须由财政部门规定。凡未经财政部门明确的,类似生活补贴一律不得发放。
第二十九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但可按规定享受驻外补贴。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回派出单位所在地(生活基础所在地)出差,凭出差审批单等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同时本次出差期间的驻外补贴不予扣除。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执行专项任务,对方单位没有协助安排食宿,但因工作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可有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差旅费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即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出差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如由出差人员自行结算食宿费用,回原单位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的,则组织单位(牵头单位)不得再统一支出食宿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行政区域执行公务,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标准限额内按规定手续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组织单位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在编在岗专职从事汽车驾驶工作的人员(以下称“汽车驾驶员”),其出差补助标准与其他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区财政局备案,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应同时抄送1份给区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
(三)汽车驾驶员跨常驻地接送领导上下班,属汽车驾驶员日常工作,不属于临时公务出差范围,不能按差旅费规定报销相关补助。
第三十五条  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巡查工作,如道路、水库、山林、江堤海塘等日常巡查工作,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订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 人员
其他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
800
450
350
 
 
 
 
 
4
山西省
800
480
350
 
 
 
 
 
5
内蒙古
800
460
350
 
 
 
 
 
6
辽宁省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
800
450
350
7-9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市区)
900
500
400
 
 
 
 
 
13
浙江省(杭外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4
安徽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
800
500
350
11-2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
900
480
380
 
 
 
 
 
31
西 藏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
800
500
350
6-9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
800
470
350
 
 
 
 
 
36
新 疆
800
480
350
 
 
 
 
 
 
附件2: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伙食补助费限额
标 准 表
 
单位:元
地区
(城市)
伙食补助费
(人,天)
地区
(城市)
伙食补助费
(人,天)
北京
100
河南
100
天津
100
湖北
100
河北
100
湖南
100
山西
100
广东
100
内蒙古
100
深圳
100
辽宁
100
广西
100
大连
100
海南
100
吉林
100
重庆
100
黑龙江
100
四川
100
上海
100
贵州
100
江苏
100
云南
100
浙江
100
西藏
120
安徽
100
陕西
100
福建
100
甘肃
100
厦门
100
青海
120
江西
100
宁夏
100
山东
100
新疆
120
  青岛
100
 
 

 
附件3:
上虞区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工作部门
 
出差人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日至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                  
 
填表人:                                     日期: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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