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19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四明湖水库下游河道整治一期工程(上虞段)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上述工程政策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实施
(一)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责任包干的原则,上虞区四明湖水库下游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工程征迁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处理的指导以及与部门、乡镇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沿线乡镇、有关部门对辖区征迁工作负总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明确的时间,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迁、安置等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治安,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管职责做好政策处理的配合保障工作,确保征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迁原则
本工程涉及的征迁工作采用属地包干原则,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征迁工作,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核补。
三、土地政策
(一)土地征用
1.四明湖水库下游河道整治一期工程(上虞段)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积极支持征迁工作的实施。
2.永和镇、丰惠镇集体土地的征用按《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执行。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执行,补偿价款标准在文件中不明确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二)土地借用
对借用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号)执行;借用费(包括地力减退费等),耕地按每年每亩1500元,非耕地按每年每亩750元的标准,由借用单位补偿。被借用土地的大田承包款、抢险费及其它费用,应由被借用人承担。借用土地临时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由借用单位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4.5万元/亩的复耕保证金。使用完毕后,由借用单位负责复垦,经国土、农林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三)“三改”用地
因工程建设涉及的改河、改路、改渠等“三改”用地,由所在行政村和乡镇负责解决,沟、渠、路的配套用地纳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按镇、村实际支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实给予补偿。
四、征迁政策
房屋征迁由所在乡镇负责实施,按照《上虞市城区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2〕139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成立“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原则上实行宅基地安置,特殊情况下,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选择其他安置方式。具体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经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2.安置地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由所在乡镇政府实施,其规划、建设方案报工程指挥部同意,费用由建设单位核补。
安置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要求,由所在乡镇政府和行政村按照我区现行的农村私人建房政策负责安排落实,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管线迁移政策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有线电视及广播线、地下通信光缆、军用光缆等)及施工单位临时设施的安装,由管线的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迁移或安装。根据迁装成本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实给予补偿。
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处理政策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修复完善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如排灌渠道、田间机耕路、农电线路、机埠等,由地块权属单位提出具体方案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经工程建设单位核定后,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工程由地块权属单位组织实施。
七、因带征或只补不征的土地处理政策
因工程建设确实需要带征或只补不征的土地,其补偿价格与征用价格相同,并纳入失土农民养老保险。
八、考核激励政策
1.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征地并按时移交建设用地的,经建设单位验收通过,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费由建设单位核补给乡镇政府。奖励标准由工程建设指挥部讨论确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2.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征迁任务的,房屋征迁工作经费和征迁奖励经费参照上虞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纪要〔2014〕8号执行。工作经费和奖励费由建设单位核拨给乡镇政府。
九、特殊情况的政策处理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进行政策处理的,处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下,由乡镇政府与工程建设指挥部根据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处理费用超过10万元,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政府专题会议协调确定。
十、其他事项
本政策处理实施意见由绍兴市上虞区四明湖水库下游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