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10日
上虞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专项用于改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支持项目审批、污染防治、执法监察、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和环境质量监测监控等项目建设,以及鼓励生态乡镇(街道)、村和各类绿色系列创建工作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按轻重缓急予以安排。当年使用生态专项资金不得突破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总额,结余可滚动使用。
第四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安排范围
(一)补助类项目
1.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放射辐射废物等污染防治类项目;
2.自然保护区、农村地区、湖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类项目;
3.生态环保新技术、污染治理新技术的研究、示范与推广类项目;
4.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经济示范工程(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生态旅游景区)及其他生态建设特色工程项目;
5.国家、省、市和区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重点项目。
(二)奖励类项目
1.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工业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街道),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以及有机食品基地、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绿色学校等各级各类生态文明相关先进。
2.区委、区政府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奖励。
(三)能力保障类项目
1.环境监测、监察和执法能力建设与系统运行保障类项目;
2.各类建设项目、重大环境事故、各类应急事件的环境损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和专家评审项目;
3.环保法规、规划、标准制定类项目;
4.生态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创建各类宣传、教育、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5.美丽上虞办长效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四)其他事关生态区建设并经区人民政府、美丽上虞办和区财政局批准同意的补助、奖励类项目。
第五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1.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功能区建设规划、生态镇(街道)建设规划,自筹资金已落实;
2.属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国家环保部、省美丽办(省环保厅)、市人民政府、美丽绍兴办(市环保局)、区人民政府、美丽上虞办(区环保局)以及其他国家、省、市级相关部门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
3.属能力保障类的,需经美丽上虞办和财政局协商同意,并列入年度计划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4.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突发事件、重大偷税漏税欠税(费)、违反计划生育、未完成节能降耗当年指标等六类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取消补助和奖励(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补助、奖励范围);
5.申报项目必须为区委区政府美丽上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施的项目,且项目需建成并通过验收。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
第六条 申请程序
1.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安排范围和使用条件的项目,由投资者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助类和奖励类生态专项资金的,须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绩效)分析、项目已建成或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有关文件、资料;
3.申请补助类和奖励类生态专项资金截止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二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资金审批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生态专项资金安排范围和使用条件、原则,结合年度生态区建设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由美丽上虞办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基础上确定补助、奖励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报区委区政府美丽上虞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标准
1.对于补助类项目,具体补助比例和额度根据投资规模、生态社会效益等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得超过50%和100万元;
2.对于奖励类项目,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名义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各类先进,分别补助30万元和20万元;以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名义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文明各类先进,分别补助8万元、5万元和1万元;
3.对于能力保障类项目,由美丽上虞办、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美丽上虞建设领导小组意见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
1.美丽上虞办、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美丽上虞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补助、奖励项目和额度(能力保障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除外)。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
2.关于对象为企业的补助类项目,在审定后,需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拨付。
第十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2.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美丽上虞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生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两年内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美丽上虞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上虞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及奖励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1〕2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