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关于印发《上虞区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上虞区城镇危旧房整体拆除治理帮扶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6〕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上虞区城镇危旧房整体拆除治理帮扶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上虞区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城镇危旧房屋排查巡查、安全鉴定、安全监管、治理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危旧房屋,是指经专业机构检测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D级危房的城镇房屋。

本意见所称的城镇房屋指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及公建、办公和商业等用途房屋。

第四条 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按照“业主主体、有责追偿、属地主导、政策支持”原则,通过业主、政府、社会共同努力,逐步消除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努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城镇危旧房及其他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有关治理措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以下简称“区治理办”),负责具体相关工作;完成危旧房治理改造相关政策拟定、规划方案和工作计划的编制;传达、督促执行领导小组各类决策及工作情况反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危旧房屋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工作,承担城镇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责任,切实担负起自查自改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作为城镇危旧房屋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辖区内城镇危旧房屋的排查和治理。设立公开电话,受理房屋安全质量的群众投诉;建立城镇危旧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和巡查等基础档案。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一)区建设局(规划分局)牵头组织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指导协调大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相关规划审批和核实;负责汇总上报城镇危旧房屋治理相关数据等工作。

(二)区建管局协助做好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负责危旧房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调查核实;负责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的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管;负责加固和拆除方式的技术把关。

(三)区公安局负责城镇危旧房现场警戒、轶序维护和对涉及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的打击处置。

(四)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保障。

(五)区国土分局负责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土地审批手续。

(六)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程中的协助工作,负责查处违章建筑等工作。

(七)区委宣传部、信访局、档案局、发改局、审计局、民政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公积金中心上虞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

(八)区供电、水务、电信、移动、广电、燃气等单位做好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程相关管线迁移安装服务工作。

(九)区委政法委协调司法机关做好依法追责赔偿工作。

第四章 排查巡查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经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经常性的排查巡查制度,落实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机制,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乡镇(街道)负责人三级监管网络,实行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和大排查相结合的监管。遇台风、雨雪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对纳入实时监控的危旧房屋实施一日一查,发现异常信息应及时按预案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完善房屋基本信息档案,档案包括老旧房大排查和日常巡查记录、信访投拆和检查监管等台账资料。

第五章 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一般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委托专业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实施,乡镇(街道)在排查中发现疑似危房的,也可直接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机构须经区建管局备案,并接受管理。直接委托鉴定的费用由乡镇街道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及时将检测情况、鉴定结果、治理措施汇总并向区治理办报告。各乡镇(街道)对被鉴定属于C、D级危房的要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实行分类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完善属于C、D级危房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包括检测数据、分析情况、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资料,实行常态化、规范化跟踪管理。

第六章 治理改造

第十六条 危旧房治理改造以国有土地上多层多业主危险住宅房屋为主,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改造的方法,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有序推进。

第十七条 对排查出来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应及时组织评估或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按照“一楼一策”原则落实治理措施:

(一)加固处置。排查出来的危旧房屋属于可以作加固处理的,由专业建筑设计单位制订具体加固治理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区治理办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加固施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区建管局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二)整体拆除原地重建。危房整体拆除且所处位置条件允许原地重建的,按照原建筑规模由业主自行组织,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实施。相关部门做好配合,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项目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房屋产权年限不变。

(三)整体拆除,帮扶处置。排查出来的危旧房屋,无加固处置价值,原地也无法施工重建,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给予整体拆除帮扶处置,具体分以下两种方式:

1.视作异地重建方式。政府提供现存的政策性房源的余房,按成本价供应给危旧房产权人,同时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及装潢残值、公建等基础设施给予补偿,由政府指定单位与危旧房产权人相互结算差价,签订帮扶协议。

2.货币化补助方式。根据同地段、同类型一手商品房价格,充分考虑危旧房已使用的年限,合理确定补助标准,由政府指定单位与危旧房产权人签订帮扶协议,给予货币化一次性补助。

上述两种方式在多层多户危旧房解危治理时,可根据自己意愿单项选择。

对危旧房产权人的临时过渡费予以适当考虑。

本款内容的操作规程及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范明确。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 当城镇危旧房屋出现突发状况需采取应急处置的,按照“需撤必撤、能快尽快、平稳有序”的原则,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当地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紧急撤离和安全隔离;公安、消防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拒绝或阻挠撤离危旧房屋的,须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关人员实施撤离,并完成现场警戒;供水、供电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或领导小组的意见中止供水、供电服务,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第八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危旧房治理改造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在收集到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申请书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多层多户的须达到规定的比例后才能向“治理办”提出整体改造建议。鉴定为D级的危旧房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直接提出治理改造建议。

第二十条 危旧房屋治理改造方式确定和项目立项由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治理改造验收合格后房屋方可交付使用,相关施工技术资料上交区城建档案馆保存。审计部门同时开展对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相关费用进行审计,其结果作为政府补助依据。

第九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按治理方案承担相应治理费用。

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加固处置的,在依法对房屋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后,不足部分费用由区财政按照维修工程审计结果不超过50%进行补助,其余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危旧房屋实施原地整体拆除重建的,区财政按照建筑面积以800元/进行补助,其余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向房屋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个人公积金,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危旧房整体拆除治理的,政府指定城建集团或其下属公司为业主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排定政府投资项目,区财政予以支持。视作异地重建的政策性房源的余房由城建集团、城改办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C或D级危旧房屋鉴定、巡查、监管等费用按属地原则落实。

第二十四条 危旧房拆除后的出让土地等资产归绍兴市上虞城建集团所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的教育、卫计、水利、交通、文化、体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房屋的治理改造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由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虞区城镇危旧房整体拆除治理帮扶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虞区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规定,为确保危旧房整体拆除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经鉴定为结构安全D级,由技术部门认定,无加固价值,且原地无法重建,需整体拆除治理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多层多户危旧房。

第三条 需治理危旧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治理工作推进责任单位;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工作推进业务责任单位;区城建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为治理工作的业主单位。

第四条 治理签约采用模拟方式推进,达到必须的比例后由区治理办公告生效。

第五条 按危旧房建筑面积给予100/的临时过渡一次性补助,按危旧房建筑面积给予400/的装潢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选择视作异地重建方式的结算方法:

新房总金额=建筑面积×成本单价×楼层系数;

补助金额=旧房建筑面积×土地评估单价×楼层系数+旧房建筑面积×(残值补助250/+重建补助800/+装潢补助400/+临时过渡补助100/㎡)

找补结算=

为保障危旧房所有人基本居住需求,政府提供60㎡左右基本住房保障。旧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基本住房保障面积的,基本住房保障部分按成本单价结算,超出基本住房保障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旧房面积大于提供房源面积的,等面积部分按成本单价结算,超出部分政府按市场价与成本价之差,结合楼层系数,补差给业主。

第七条 选择货币化一次性补助的计算方法:

补助总额=旧房建筑面积×类似地段同类型一手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楼层系数×旧房成新系数+旧房建筑面积×(装潢补助400/+临时过渡补助100/㎡)

旧房成新系数:(1-1%×已使用年限)为标准计算,即每使用一年成新数减1%。房屋使用年限自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之月起计算至危旧房腾空通知发放之月止,不足一年部分不予计算。

第八条 临时建筑给予250/㎡的残值补助。新旧附房按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 新房与旧房的楼层系数、以及上述新房成本单价、旧房土地评估单价、类似地段同类型一手商品附房市场评估价由专业评估公司评定。

第十条 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证载面积为准;无房产证的按征迁改造相关确权政策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危旧房整体拆除后,保留其子女选择原有学区入学的权利至初中毕业。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后,危旧房产权人须按协议书约定交出原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和住房钥匙,完成腾空验收后,由业主单位兑现补偿约定。

第十三条 政策性余房的房源的面积、数量、位置以及主附房市场评估价、成本单价等相关内容在具体项目治理工作方案中一并予以公布明确。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上虞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上虞区城镇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另行制订补充规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557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