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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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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16]10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查范围

局系统及局属各事业单位。

二、  清查基准日

2015年12月31日。

三、清查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财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资产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各类资产的清查。各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四、工作方法

(一)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要建立由资产管理、财务、人事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清查小组,相互合作、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我局每年都自行组织进行过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更新、调整,将资产清查数据与2015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审核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三)各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及时将资产变化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整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自查阶段。各单位于6月20日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包括纸质和电子)上报局资产财务科。局资产财务科审核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二)核实审批阶段。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根据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上虞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虞政办发[2014]27号)规定,于8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核实申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及流程,对核实申请予以审核、批复。单位根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调整及国资管理软件数据调整。

(三)整改完善阶段。各单位根据资产清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组织落实,制定和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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