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房地产管理中心、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维护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绍兴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虞实际,特制定《上虞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到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附件:
上虞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提高交易信息透明度,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买卖秩序,促进存量房买卖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之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建设局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房地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活动前,应至实施机构进行备案办理网上用户注册认证手续。经纪机构用户注册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实施机构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五条 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委托规定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委托。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业务的,应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中介客户端进行挂牌公示。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应通过互联网或直接至实施机构存量房自主交易平台进行挂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房屋出售信息的网上公示的有效期最长为30天,逾期仍未成交的,须重新申请挂牌。
经纪机构接受的存量房出售业务的,可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为存量房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应到便民中心交易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解除经纪合同的,经纪机构应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撤销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信息及挂牌信息。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持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它规定材料,到实施机构注销合同信息,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它规定材料,到实施机构注销合同信息。
第九条 经纪机构应对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施机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内冻结其网上操作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入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的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曝光,直至取消入网资格。
第十一条 实施机构可为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