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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虞政办发〔2016〕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

 

“上虞群众”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上虞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平安上虞”创建活动,切实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充分调动公民检举揭发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奖励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上虞区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和杀人、绑架、劫持、放火、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交通、经济犯罪等危害严重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嫌疑人或线索以及涉外、涉黑、涉恶、涉枪、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上虞区境内发现的涉恐可疑人员、事件、物品、车辆、场所等线索和相关关注人员活动轨迹和落地信息。

(一)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针对境内组织、策划、实施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案件的线索;

(二)境内外暴力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在境内的落脚地、关系人及其物品、资金、行踪类的线索;

(三)组织宣扬极端思想及制作、储存、传播、散布暴力恐怖活动音视频、宣传品的线索;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小型航空器或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的线索;

(五)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们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六)个人扬言或着手准备采取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七)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线索;

(八)相关关注人员的活动轨迹和落地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群众不包括下列人员:1、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专职保安、协警、巡防等队员;3、隐蔽力量;4、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的人员;5、区公安机关认为不予列为奖励范围的公民。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受理公民举报,并认真填写《“上虞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登记表》,详细记录举报时间、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及举报事由。若举报人不愿透露真实姓名的,应要求其在举报的同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以便在案件线索查证属实后,按奖励办法,将奖金直接打入其账户内。
   
第六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二)杀人、绑架、劫持、放火、投毒、爆炸、强奸等七类重特大刑事案件;
   
(三)抢劫、抢夺等“两抢”案件;
   
(四)盗窃、诈骗等其它刑事案件;
   
(五)涉黑、涉恶、涉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六)境外人员违法入境、居留、就业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七)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八)涉及食品、药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九)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线索;

(十)涉及交通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十一)违反涉及《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违法活动、线索;
   
(十二)其它认为需要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举报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认定,根据其作用、效果进行奖励。

1.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奖励50000 500000元;

2.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奖励20000 50000元;

3.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案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奖励200020000元;

4.为及时掌握关注人员的活动轨迹和落地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有效落实管控措施的重要信息、线索,奖励2002000元。

(二)举报杀人、绑架、劫持、放火、投毒、爆炸、强奸等犯罪行为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分别奖励500050000元;
   
(三)举报抢劫、抢夺等“两抢”犯罪行为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分别奖励10005000元;
    
(四)举报盗窃、诈骗等其它犯罪行为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奖励1000元;
   
(五)举报涉恶、涉黑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奖励10005000元;

(六)举报涉爆涉枪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窝点线索, 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奖励10005000元;

(七)举报食品、药品、环境案件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奖励10005000元;

(八)举报涉外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属治安行政案件,抓获违法人员在5人以下的,奖励10002000元;抓获违法人员在1050人的,奖励20005000元;抓获违法人员在50人以上的,奖励10000元;属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3000元;属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10000元;
   
(九)举报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获的,奖励10005000元;
   
(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视案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分别予以奖励。
    1.
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属治安案件的,给予1005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5003000元奖励;属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给予300020000元奖励。
    2.
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属治安案件的,给予 1005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5%以下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5003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0%以下奖励;属重大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200000元以上的,给予30001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15%以下奖励。属特大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现场缴获赌款现金500000元以上的,给予50002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20%以下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0000元。
    3.
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1)举报吸毒违法行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查获一起吸毒案件,视查获人员多少奖励2002000元。其中查获吸毒人12人奖励200400元;查获吸毒人员35人奖励500800元;查获吸毒人员69人奖励10001500元;查获吸毒人员10人以上奖励2000元。

举报歌舞娱乐等服务场所内涉嫌聚众吸食新型毒品的,查获吸毒人员在5人以下奖励1000元;查获吸毒人员在610人奖励2000元;查获吸毒人员1120人奖励5000元;查获吸毒人员20人以上奖励10000元。?

2)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侦破的,缴获海洛因50以下(其他毒品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标准折算)奖励5001000元;缴获海洛因51100奖励11002000元;缴获海洛因101500奖励21005000元;缴获海洛因5011000奖励510010000元;缴获海洛因1001以上根据缴获毒品数量视情奖励11000100000元。

3)举报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铲除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下奖励5001000元;501株以上奖励11005000元。举报毒品原植物种子并被公安机关缴获的,缴获每公斤种子奖励2000元。?

4)举报制毒工厂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人员、缴获毒品、毒品半成品和制毒配剂等情况,视情奖励50000300000元。其中缴获毒品5000以下或毒品半成品10000以下或制毒配剂的,奖励50000100000元;缴获毒品500110000或毒品半成品1000120000的,奖励101000200000元;缴获毒品10001以上或毒品半成品20001以上同时抓获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1000300000元。?

5)举报走私、非法买卖、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精麻药品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5000元或按涉案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市场价格的30%50%奖励。?

(6)举报公安机关通缉的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公安机关每抓获一名逃犯,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7)举报毒品犯罪案件,现场有毒资缴获的,也可按现场缴获毒资的30%给以奖励。

(十一)提供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公安部网上逃犯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000元。其中是杀人逃犯的,再追加2000元。

(十二)举报涉牌涉证、超载超限、酒驾毒驾等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查证属实的,给予100500元奖励;举报盗抢车辆、醉酒驾驶等一般交通刑事案件的,查证属实的,给予5003000元奖励;举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经现场踏看属实的,给予200500元奖励;举报涉交通逃逸事故,举报查获,奖励100050000元。

(十三)举报违反《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违法行为、线索,提供有效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奖励1001000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布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

1.拨打“82766110报警电话举报;

2.通过“12110575短信报警平台举报;

3.通过信件举报;

4.通过上虞区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举报;

5.通过电子邮箱号码:sy110@vip.163.com举报;

6.直接向公安机关及执勤民警举报。
   
(二)奖励审批。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根据规定标准,填写《“上虞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励审批表》,由办案部门领导审核,报区公安局领导审批。
   
(三)通知。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办案人员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发放。办案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上虞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奖金发放清单》后,由举报人签收。举报人因故无法签收的,经公安局领导同意,可以由举报人近亲属签收。不愿透露姓名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可直接打入举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银行凭证作为发放依据。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需要,设定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上虞群众”是指实际居住在绍兴市上虞区的常住人口和外来人员,非上虞籍公民的举报、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641起执行,原《上虞市公民举报违法犯罪嫌疑、线索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0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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