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政办发〔2016〕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型,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源,促进闲置厂房、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效果,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鼓励闲置厂房、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闲置厂房、存量工业土地的盘活利用。
二、政策激励
1.对取得合法权证的闲置厂房,允许以分摊或分割方式按幢办理不动产转让,转让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独立分割转让的,分割方案须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
2.对未完成整体验收的工业用地,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允许整体或者分割转让。独立分割转让的,单宗土地面积不小于3亩(“两区”内的单宗面积不小于20亩),分割方案须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对分割后的土地,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指标,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3.对闲置厂房、存量土地盘活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税费,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市委〔2013〕36 号)文件中规定的“困难型企业”重组政策(不含增值税)。对转让双方企业规模、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或承担净债务额均不作限制。
4.鼓励利用闲置厂房用于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民宿经济及养老服务业。对以转让、租赁或自行引进项目形式盘活闲置厂房用于上述产业的,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并暂不收取土地收益金。利用闲置厂房引进、培育文化创意、民宿经济及养老服务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给予营业主体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5.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前提下,利用现有合法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其新增厂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含)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对乡镇、街道和“两区”盘活利用工作实行专项奖励。乡镇、街道和“两区”收储闲置厂房、存量土地重新出让的,对乡镇、街道和“两区”实行指标奖励,重新出让存量土地与奖励指标的比例为3:1,奖励指标以每亩10万元的货币形式兑现。
三、相关要求
1.加强领导。盘活利用闲置厂房、存量土地是当前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企业减负“瘦身”的重要举措。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服务业发展局、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分局)、文广局、旅游局、国土分局和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鼓励闲置厂房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办公室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指导协调闲置厂房、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工作,研究探讨盘活利用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确保盘活利用工作顺利推进。
2.明确职责。盘活利用闲置厂房、存量土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要立足大局,全力支持,按各自职责及时做好指导和服务。各乡镇、街道和“两区”负责闲置厂房和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项目的申报,负责督促新受让企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竣工投产,防止出现新的空闲。国土分局负责对闲置厂房和存量土地盘活的认定,对收储再出让中存量土地面积的核定,对新增厂房建筑面积的核定,对乡镇、街道和“两区”指标奖励政策的认定、兑现。发改局负责盘活转让地方税费政策的认定、兑现。经信局负责项目完成开发投资总额比例的认定,并兑现新增厂房建筑面积奖励。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业奖励政策的认定、兑现。规划分局负责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增加容积率的规划许可或确认。文广局负责对文化创意项目奖励政策的认定、兑现。旅游局负责对民宿经济项目奖励政策的认定、兑现。消防大队负责分割方案的消防条件审核。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保障。
3.强化考核。闲置厂房、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工作已经列入区委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和“两区”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考核办法制订盘活标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对盘活利用过程中的创新做法予以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单位予以通报,确保闲置厂房、存量土地盘活工作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