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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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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6〕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建房审批行为,强化依法履职意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私人建房审批中的人口认定、审核审批职责、档案管理等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建房人口认定

1.对申请建房人员在原审批建房时已计入人口的,必须依法处置原审批的宅基地。

2.通过赠与、分家析产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给不符合私人建房条件人员后要求建房的,不得批准其建房申请。

3.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家庭,父母随儿子一起审批的,不得重复使用父母人口。

4.对农村有合法住房的本区非农居民,在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又无其他住房的前提下,确因住房困难需利用原宅基地翻建、扩建房屋的,可按小户限额标准申请建房。

5、农村五保户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建房。

二、明确审核审批职责

行政村主职干部负责对建(受)房户人口、分户、现有房屋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国土所负责对建房地块的地类、农转用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建设发展办负责对建(受)房条件、人口计算、建房地块建设规划、户均限额面积和建筑高度等进行审核;派出所负责对建(受)房户的户籍情况进行审核。

根据审查、审核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召开由国土所、派出所及相关办线人员、行政村主职干部、联村干部等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联审联批。

三、规范档案管理

严格执行农村私人建房档案管理制度,建房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必须纳入乡镇(街道)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备案制度,对应当向区国土部门备案的资料,乡镇(街道)建设发展办应在审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给国土部门。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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