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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行政村(居)、中小学、幼儿园,有关企业:

    为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行为,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公正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虞政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做好阳光招生和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守招生原则,大力推行阳光招生

    初中、小学的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全面统筹入学需求,合理制定招生计划和班级规模。公开招生信息,及时公告招生结果,公布投诉方式,招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或文化知识测试,确保常住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入学,切实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受教育权。咨询投诉电话:镇中,82536992,杨老师;镇小,82509393,范老师。

    二、严格招生办法,大力完善招生机制

    (一)切实制定招生办法

    1、招生范围。户籍在本镇范围内的常住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条件详见第4条)。

    2、报名时间和地点。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于2016年7月5

日、6日(该时间可能会适当调整,以区教体局和学校通知为准),分别到镇小、镇中教导处报名;2016年7月25日可以补报名。

    3、政策优抚人员子女入学。凡符合相关人才引进、投资和军转干部等政策的子女,经审核后按规定安排入学。适龄盲童可向省盲人学校报名就读;适龄聋哑儿童可向绍兴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智障儿童可向本区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联系电话:82133870)。符合普通班随班就读条件的,学校要落实好相应的帮扶教育措施,确保100%入学。

    4、新居民子女入学。新居民子女入学列入各学校每年的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精神,2016年的新居民子女入学规定如下(大致与2015年相同):

    (1)入学对象与条件

对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具备以下5项条件的非本区户籍新居民子女,可向本乡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就学申请:

    A.在上虞区取得《居住证》,或取得《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

    B.在上虞区具有相对合法固定住所; 

    C.在上虞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一年及以上;

    D.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补缴无效)。

    上述条件对应时间要求为上一年度8月31日前。

    E.无违法生育行为。

    (2)入学证明材料

    新居民子女申请就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A.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在上虞区办理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须人房一致)、且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的证明;仅父母一方在上虞区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

    B.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的有效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

    C.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上虞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D.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且之后仍一直连续按月缴费的凭证;

    E.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经上虞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验证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乡镇级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父母无违法生育证明。

    凡省内来虞的新居民子女必须在原籍办理电子学籍档案转移手续。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交还,复印件留档。

    (3)操作流程

    新居民子女符合就学条件的,须在规定时间内(7月10日前),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本乡镇新居民服务窗口(汤浦派出所一楼)领取就学申请表(见附件),并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联合验证核实。

    各相关部门查验职能及审核流程:

    A.乡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负责查验“入学对象与条件”C、D有关证明材料;

    B.乡镇新居民事务所负责查验“入学对象与条件”A有关证明材料;

    C.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查验“入学对象与条件”E有关证明材料;

    D.乡镇教育党总支负责汇总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根据各部门查验结果对新居民子女是否符合就学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最后由乡镇作出是否同意入学的审验结论。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申请手续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

    对经查验符合就学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由乡镇出具审验结论,由教体部门开具入学通知书到中小学校报到注册。逾期的不再办理。

    (4)有关配套事项

    A.符合积分制政策积分达一定分值的非上虞区户籍人员,无违法生育行为,其子女凭相关证件可向本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学。学校优先招收符合本通知中“入学对象与条件”中符合条件的招生对象,若有空余学额,再招收符合积分制政策的招生对象。若学校可用的招生学额余量少于符合积分制政策的招生对象需求数时,则按积分多少确定学生名单,直到满额为止。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绿卡、人才子女和其他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由区教体局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B.新居民子女初中升高中的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1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规范招生秩序

    中小学要优先确保辖区内常住户口籍适龄少儿和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的入学,不得拒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含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区教体局根据政策调剂的学生入学。

    (三)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中小学统一使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符合规定的适龄少儿应在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下,持本人及父母户口簿、房产证及相关证件到学校报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相应学籍。学生注册学籍必须和实际就读学校一致,学校不得接收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

    三、严密组织领导,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1、组织领导。成立以文教卫副镇长王瑾瑜任组长,宋银弟、林龙、王光中任副组长,王雪江、魏仲江、王伟荣、范祥钢、杨炳江、董洪根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由镇纪委书记朱国忠任组长,镇人大副主席俞培军任副组长,监督招生工作,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规范收费。招生过程中要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严禁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规定的任何费用,禁止收取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3、强化监督。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时入学。对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和弄虚作假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上级机关的监督,确保规范招生工作落到实处。

 

 

 

 


                                            汤浦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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