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发改价〔2016〕46号
绍兴市上虞区阳光学校:
你校报来的《关于要求提高2016年秋季新生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由于办学成本不断增加,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调查,决定适当调整你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走读生学费由现行8700元/生·学年、寄宿生学费由现行10900元/生·学年的基础上,在上浮幅度不超过30%的范围内由你校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二、住宿收费标准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学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请学校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201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