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虞档〔2016〕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虞区村级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村级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绍兴市上虞区档案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上虞区村级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村级工程档案规范化管理,确保村级工程档案的完整和齐全,发挥村级工程档案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工程档案是指村级工程在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乡镇、街道负责对所属行政村和社区村级工程档案的监督和指导,并依法查处村级工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移交村级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都应加强对村级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到村级工程建设与档案管理“三同步”,即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验收村级工程档案,把工程档案工作纳入村级工程验收内容。
第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制定村级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利用等制度,确保村级工程档案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村级工程档案的文件材料收集必须完整、齐全,并具有一定的保存和利用价值。
第八条 村级工程档案收集应为原件,如部分资料只能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重新加盖公章、竣工图章并由经办者签名。
第九条 村级工程档案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手续完备。纸质、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档案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幅,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条 村级工程档案的案卷整理质量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归档。
第十一条 各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村级工程档案案卷目录的编制工作,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及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本着方便利用的原则,村级工程档案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保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集中保管本辖区内的村级工程档案。村级工程档案保管单位应设置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库房和装具,确保工程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档案局和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改正,及时补救,并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展村级工程档案工作的;
(二)将村级工程档案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建设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三)村级工程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规定按时移交村级工程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村级工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损毁、涂改、伪造村级工程档案的;
(七)村级工程档案管理人员或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村级工程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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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绍兴市档案局,区府办,方静副区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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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档案局 2016年7月18日印发 |
主题词:档案 村级工程 管理办法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