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绍兴市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体制机制
1.明确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根据“征迁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明确项目的立项单位为房屋征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承担前期手续办理、组织协调、资金保障、安置房建设、分配等工作。
2.明确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推进责任单位。根据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辖区内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推进责任单位,主要承担群众思想发动、政策宣传、信访维稳等工作,协助做好房屋丈量评估、户情分析、协议签订、安置房建设及交房等工作。
3.明确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业务指导单位。区城市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为全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业务指导单位,主要负责年度全区城镇房屋征迁改造计划的提出、政策指导与把关、监督与考核等工作。
4.明确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业务实施单位。
(1)上虞区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含东关街道)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迁项目,涉及百官街道范围内的由区相关房屋征迁所负责实施,涉及曹娥街道范围内的由街道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项目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意见所指的城中村是指《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城区A、B类村(居)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1〕231号)文件所确定的A、B类村(居)。
(2)上虞区中心城区范围外(含东关街道,除沥海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的房屋征迁项目,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3)上虞区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迁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的房屋征迁所或属地乡镇、街道实施。
5.区发改、公安、监察、财政、税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档案、供电、水务、广电、电信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屋征迁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与服务。
6.继续推行城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迁工作的基本做法。按照“群众自愿、组团启动、竞争推进、成熟生效”的工作方针推进城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迁工作。城区城中村整村(区块)征迁项目启动,必须取得98%以上的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签字同意才能逐级上报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一般先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团(区块)作为备选项目,同步启动、模拟签约、竞争推进,备选项目模拟签约比率必须达到预先设定的签约比率,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经公告后,征迁协议方可生效。若各组团(区块)模拟签约比率均达到预先设定的签约比率,政府可根据签约比率的高低、签约速度的快慢、货币补偿率和政府要素保障能力,确定其中一个组团(区块)或多个组团(区块)的征迁协议生效;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先设定的模拟签约比率,则相应组团(区块)经区政府公告后可终止实施。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具有立项文件。
7.继续实施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将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专项工作评优、评先的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我区城镇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政策适用
1.上虞区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含东关街道)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项目原则上采用市场价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具体征迁与补偿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含东关街道)非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迁项目,可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2.上虞区中心城区范围外(含东关街道,除沥海镇以外的其他乡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项目,采用农村私人建房标准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住宅原则上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采用多层、小高层、高层公寓安置或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以及其他非住宅类房屋的补偿,由项目实施单位拟订具体的补偿与安置标准。具体项目的补偿方案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项目主体责任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3.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公共利益的房屋征迁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在符合“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前提下,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按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补偿内容实施。
根据《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授权,明确国有土地上涉及公共利益征迁改造项目的房屋(含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奖金、补贴比率和非住宅的停产、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搬迁费、奖金、补贴比率等标准参照实施细则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4.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涉及非公共利益的土地收储项目,可按照《上虞区工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虞政发〔2014〕68号)或《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区域“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发〔2012〕1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工作的具体政策
根据国务院、省、市要求和我区实际,我区将进一步加大城中村改造房屋征迁工作的货币补偿引导力度,在《上虞市城区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12〕139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住宅房屋征迁货币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发〔2014〕45号)文件的基础上对现行城区城中村征迁改造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1.进一步明确征迁房屋产权认定工作。相应征迁地块都应成立专门的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人员由征迁改造工作主体责任单位、推进责任单位、业务实施单位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指派专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属地村(居)干部参加。相关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及面积的认定以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形式进行。会议由属地街道召集,成果需每个成员单位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签章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有关建筑面积丈量、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中被征迁房屋的阳台(包括封闭和未封闭)面积统一按全封闭式阳台计算方式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丈量、计算等工作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相关内业资料的整理、收集等业务性工作由业务实施单位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推进责任单位等共同实施。
2.调整产权认定的依据。对按权证、批单认定房屋与按03航拍认定房屋进行区别界定,即按照权证、批单认定的房屋由产权认定工作小组核发《征迁房屋合法产权认定联系单》,按照03航拍认定的房屋由产权认定工作小组核发《征迁房屋航拍认定联系单》。
3.调整区别界定房屋的补偿方式。合法住宅房屋征迁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先行从安置余房等政策性房源中解决, 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若遇房源不足,可由政府在就近地段回购相近套型的普通商品住宅予以解决,相关操作方法可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合法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按03航拍认定的房屋,参照相应合法房屋性质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具体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4.提高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补贴比例。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的补贴由原来的12%调整为22%。所有款项在协议生效、房屋腾空验收后一次性结清(购房补贴除外)。
5.调整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置换结构。为提高货币补偿比例,将住宅房屋置换的最小旧房面积由5㎡提高到25㎡,同时对各类套型的置换面积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6.调整高层、小高层安置房套型结构及结算方式。将原政策中10%的贴补面积,计入相应安置房套型面积。对原政策中10%的贴补面积由无偿赠送调整为按3000元/㎡进行结算(住房困难户按1500元/㎡进行结算)。具体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调整住宅房屋购房补贴标准和操作方法。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在货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购房补贴。具体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8.调整征迁项目的按时签约、腾空奖励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含航拍认定面积)400元/㎡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含航拍认定面积)200元/㎡奖励。
9.调整村级集体非住宅公产安置方式。村级集体非住宅公产统一实行货币补偿,为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货币补偿补贴由28%调整到60%。
10.关于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补偿。对
11.关于被征迁人安置房逾期办理交房手续的相关规定。被征迁人应在交房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办理交房手续,因被征迁人原因未能交付的,逾期可按安置房结算应缴款额的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以实际逾期天数结算)。
12.关于住房困难户的安置。原则上采用简易程序进行操作。可自行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原有政策中关于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政策,调整为未婚适龄青年(女20周岁及以上,男22周岁及以上)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政策;原有政策中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妇(包括再婚且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持《生育证明》或区计生指导站出具的确定其已怀孕的证明,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计算调整为可按两个子女计入安置人口。具体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13.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屋征迁业务指导单位和房地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征迁房屋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迁业务指导单位和房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定期公布名录。
为保证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的公开、公正、公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城中村改造的征迁项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选择,由项目主体责任单位综合近几年从事我区房屋征迁改造评估工作的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工作业绩、信誉状况等因素,推荐不少于三家评估机构作为候选单位,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随机摇号确定。各乡镇征迁项目,其评估机构的选择可在“一事一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14.其他未尽事宜可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工作
(一)加强城中村的土地管理
加强城中村改造前、中、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监管力度,所属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局、国土分局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监管机制,防止新增违法建筑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存量违法建筑及时处置。
(二)加强城中村征迁区域内滞留违法建筑的处置
要进一步加大城中村征迁区域内滞留违法建筑的处置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搬迁腾空的违法建筑,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会同所属村(居)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强制拆除,为城中村的征迁改造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强城中村旧房拆除管理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旧房拆除工作(含安全围挡设施),可由业主单位会同所在街道、村(居)自行招标,相应的属地街道和征迁业务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旧房拆除现场的监管,确保拆除工作安全有序。征迁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旧房拆除后的改造区块移交给属地乡镇、街道。
(四)加强安置小区的后续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的后续管理,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封闭式安置小区,应建立健全以“业主自治、政府扶持”为主要模式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资金的财政专项补助力度,完善安置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有计划推进老旧安置小区提升改造。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已实施的项目仍按虞政发〔2012〕29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意见》由绍兴市上虞区城市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