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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私人建房联审联批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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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办〔2016〕65号

各行政村、机关各办、站(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街道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监管力度,提高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效率、强化职责,根据虞政办发[2016]121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联选、联定、联审、联批”的原则,结合我街道实际,对农村私人建房实行联审联批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查职责。

1.提出申请。由建房户书面提出住宅建造申请(无房户、危房户和缺房户作为建房重点保障对象),经村三委会研究讨论,形成《XX村农村私人建房村级审查表》,如使用耕地指标建房的,还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农户建房申请报告、原房屋土地证、房产证或原相关房屋批准文件、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和计入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相关资料须先本人(户主)签字确认并由村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初审盖章,无法确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准证明。申请建房户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取消该户当年度的审批资格,如已取得批准文件的则取消批准文件。

2.联合踏勘。街道城建办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会同国土所、联村干部、村主职干部赴现场联合踏勘,对于规划不符合、存在违法建设的或前后左右邻居因采光通风等有异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符合现场踏勘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填写《一到场记录卡》并下发《联合踏勘告知书》,建房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承诺书》。

3.批前公示。现场踏勘后,初步符合要求的,由街道城建办、国土所将私人建房拟审批用地、规划选址、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5天,无异议的则由村委出具公示回执。

4.旧房处置。严格做到建新拆旧,在旧房未处置到位之前,新房一律不予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应拆旧房,由国土部门与建房户签订《农村私人建房拆旧建新若干约定》,收回原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待联审联批后予以注销。因客观原因无法拆除的,建房户可向村委要求,将旧房转让给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处置;也可调剂给本村无房户,但必须过户纳税,凭税单给予审批。村回收和旧房调剂从严控制,严格遵循村庄发展规划需要。

5.联审联批。在批前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联审联批议会,集中会审各建房户资料。会议由街道城建办、行政执法中队、国土所、联村干部、村主职干部及相关站所等共同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街道人大、纪委工作人员一同参加。会上城建办工作人员介绍建房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及工作单位、旧房处置、前后左右邻居意见及四至间距等情况,后由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根据联审成果,无异议的填写《农村私人建房联审联批表》。街道城建办凭联审联批意见分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绍兴市上虞区私人建房呈报表》。

6.拆旧验收、打桩放样。对需要拆除旧房的,在申请放样前,建房户必须自行将旧房拆除,在平整、清理建筑垃圾后,向村委提出旧房已拆除的验收申请。村委会对旧房拆除初验合格后上报街道城建办,由街道城建办牵头,联合国土所、行政执法中队、联村干部、村主职干部赴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钉桩放样,街道城建办工作人员填写《二到场记录卡》。

7.砌基复核。基沟开挖未浇地梁前,由城建办、国土所、联村干部、村主职干部进行到场复核,街道城建办工作人员填写《三到场记录卡》,复核合格后,继续建房。村委必须做好后续监督工作。对超面积、移位的,责令建房户限期整改,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按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未按程序钉桩放样,擅自动工或砌基后未申请复核验收,均按违法建设处理,村三委会成员擅自表态同意或默许的,由街道纪委调查处理。

8.竣工验收。房屋建造竣工后,由街道城建办、国土所及联村干部、村主职干部进行验收,并填写《四到场记录卡》。

二、加强全程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1.村主职干部要切实加强本村辖区内的私人建房管理,村委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帮助村民依法报批建房,及时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行为。村三委会成员个人擅自表态同意村民建房或以伪造户口、隐瞒旧房、提供虚假审批资料等帮助骗取批准的,撤销(注销)许可证并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并追究相关干部责任;对村民违法建设视而不见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与年终考核挂钩,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对在耕地上进行违法建设没有制止或上报的,取消下一年度耕地建房指标。

2.联村干部要积极配合相关巡查部门履行日常管理,对发现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同时上报行政执法中队。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本实施意见由城建办负责解释。

2.实施意见若与上级相关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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