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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电离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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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环〔2016〕35号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绍兴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电离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绍市环函〔2016〕5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2016年度电离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工作。

一、检查、监测范围

绍兴市上虞区范围内核技术利用单位、金属熔炼单位、重点电磁辐射项目。重点是涉及Ⅱ类射线装置、放射源及废旧金属熔炼的的企事业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二、检查、监测内容

检查全区范围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基本情况、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各项情况;金属熔炼企业的基本情况、辐射监测设备(人员)配备情况、产品留样监测制度落实情况等各项情况;重点电磁辐射项目的基本情况、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等各项情况。监测全区范围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废旧金属熔炼单位、重点电磁辐射项目的辐射环境质量现状,掌握各单位辐射环境质量现状水平。

三、时间安排

电离辐射:(一)现场检查阶段:2016年4月-2016年9月

各分局、所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金属熔炼单位的监管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绍兴市级重点单位、区级重点单位要进行2次以上现场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金属熔炼企业(不包括两家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只需进行现场检查,无需进行监督性监测)。检查过程中,各分局、所检查人员要现场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相对应的《监督检查表》,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完成的,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完成的,务必记录在《监督检查表》中,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责任单位:监测站、各分局、所

(二)资料汇总阶段:2016年9月-2016年10月

各分局、所完成辖区内监管检查工作后,汇总《监督检查表》并移交污染控制科。监测站完成监督性监测后,编写《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并移交污染控制科。

责任单位:监测站、各分局、所

(三)资料上报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1月

《监督检查表》、《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汇总至污染控制科后,由污染控制科统一整理上报绍兴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污染控制科

电磁辐射:(一)现场检查阶段:2016年4月-2016年6月

各分局、所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辖区内重点电磁辐射项目的监管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责任单位:监测站、各分局、所

(二)资料汇总阶段:2016年6月-2016年7月

监测站完成监督性监测后,编写监测报告并移交污染控制科。

责任单位:监测站

(三)资料上报阶段:2016年7月-2016年8月

资料汇总至污染控制科后,由污染控制科统一整理上报绍兴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污染控制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科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年度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工作,切实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工作,严格依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通过今年的工作,进一步做好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金属熔炼单位和重点电磁辐射项目的现场监管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科室、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积极准备,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检查、监测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实事求是。各科室、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各分局、所要在检查中仔细查找问题,认真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监督检查表》,确保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隐瞒不漏报。监测站要认真做好监督性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电离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单位名单

附件2:重点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清单

附件3:单位基本情况

附件4:绍兴市上虞区固定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监督检查表

附件5:上虞区Ⅱ类非医用X射线装置监督检查表

附件6:上虞区Ⅲ类医用射线装置监督检查表

附件7:废旧及无废旧金属熔炼企业放射性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表

附件8: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检查表

附件9:医用低能加速器使用场所监督检查表

附件10:Ⅲ类非医用射线装置监督检查表

附件11: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报告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2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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