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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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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  农〔201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作用,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文化都具有重要意义。近段时间,一些乡镇、街道乱捕滥猎、非法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通过护林员的巡查等途径做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监管。加强对辖区内市场、饭店等经营场所的检查,预防非法猎捕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在当地发生,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区森林公安局举报,联系电话:82118110。

    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村级公示栏等宣传平台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提高广大民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增强人们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营造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狩猎管理,确保狩猎活动依法依规。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狩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狩猎管理工作的通知》(虞农[2014]199号)等文件规定做好狩猎队伍和狩猎活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初审工作。为了规范、依法、合理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确需要经营利用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后方可按核准的地点、种类和数量开展经营。申请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条件和有关事项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核发2016年度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有关事项

 

 

                            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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